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2007年年初,王某应聘到某合资公司工作,公司每月发放工资,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没有给王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化验、买药等,共计花销医疗费用人民币五万余元。在医疗期间,公司按月给他发放了工资。王某于2013年8月上班后,多次要求公司为他报销上述医疗费用,但公司以发放的工资已包含医疗费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为此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报销上述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王某所在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医疗统筹费用。王某应聘到公司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二)(https://www.daowen.com)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葛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葛某月薪1万元,如果葛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企业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葛某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 000元。2011年5月,葛某获得了猎头提供的月薪1.5万元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葛某以该外资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葛某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劳动合同缴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方可离开,葛某提请仲裁,您认为葛某能不缴纳违约金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应当按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因则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3 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