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一、劳动监察概述

劳动监察在国外又称劳工检查,是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者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活动。劳动监察作为国家或政府介入干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法实施的强制性手段,为世界各国所使用。

劳动监察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劳动监察权是法定的,监察机构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力。监察规则是法定的,包括监察事项、监察手段、监察程序、监察处理等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允许协商;(2)行政性。劳动监察机构本身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是发现和纠正劳动法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范畴;(3)强制性。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施统一和全面监督,劳动监察依据的是强行性劳动法律规范,劳动监察的相对人必须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以协商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察。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同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但是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仲裁机构处于中立地位。劳动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监察机构与被监察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机构组成不同。劳动仲裁机构的组成奉行三方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而劳动监察机构仅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单方组成;(3)启动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才能进行;劳动监察不仅是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利,更是其职责,应当积极主动地实施监察;(4)手段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对劳动争议具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在监察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实施行政处罚,但对劳动争议无调解权,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只能告知其通过另外的纠纷程序解决;(5)依据不同。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制性规范,不得以合同条款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作为监察的依据;(6)申诉途径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监察的范围和方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劳动监察所管辖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相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例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规定,劳动保护监察所管辖的具体事项有:(1)企业(包括矿山)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和竣工验收;(2)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征危险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3)特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运、运输和使用;(4)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和发放;(5)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的实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6)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的培训、考试和发证;(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9)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我国,劳动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巡视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人员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书面监察就是劳动监察机构对被监督者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书面监察的优点是便捷,缺陷是被监察者可能造假。受理投诉和举报也是劳动监察的重要形式。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二)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劳动监察主体即依法享有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

1.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劳动监察主体的义务

监察主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出示证件,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2)保守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三)违反劳动监察制度的法律责任

1.劳动监察主体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监察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