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生育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生育 保险与生育保险法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具有显著的特征: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专门建立的,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全过程提供物质帮助。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休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

(3)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我国的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4)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8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生育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生育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1883年的《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

德国于1883年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成为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随后的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欧盟成员根据本国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妇女参与就业的状况,也纷纷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2.1919年的《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

该公约在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规定:“(a)在产后六周内不准工作;(b)如果她出示医疗证书说明她可能在六周内分娩,有权离开她的工作。当她根据(a)项和(b)项缺勤时,应给予足以使她本人及其孩子无所匮乏的健康生存的津贴。”这是第一部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国际条约。产假期间的妇女有权领取现金和医疗津贴,哺乳期妇女因哺乳中断工作的时间应计为工作时间,应获得报酬。妇女在产假缺勤期间以及产假期满者,禁止雇主解雇产妇。

3.1952年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第103号公约)

该公约是1919年《保险生育公约》的修订,两个公约并存,供会员国选择批准。公约规定:“妇女在按照第3条的规定休产假缺勤期间,有权接受现金和医疗津贴。医疗津贴应包括由合格的助产士或医生进行的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以及必要时的住院护理;选择医生的自由和选择公、私营医院的自由应予尊重。”适用范围内的妇女生育子女时,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产假以及医疗服务。

4.1952年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

该公约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也有生育保险的规定。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建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职工生育保险具有显著的特征:覆盖面广,职工、职工配偶、临时工等都包含其中;内容全面,其基本框架和项目沿用至今,支付慷慨,产假津贴为休假前工资的100%,全国互济,保险费用的30%由全国总工会掌握,统筹互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在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同时,在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中确立了对“机关女工作人员”同样的制度保护。此外,1953年政务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内容规定。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革”时期的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革”时期(20世纪60年代初—70年代末),随着所有制形式的转变,劳动者的用工形式也发生了悄然变化,从而导致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每个企业只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原来的统筹互济机制取消了。

根据1969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企业生育保险代替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此外,临时工向固定工的转变使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从社会走向企业,它的多层次与灵活性也消失了。在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企业生育保险实际上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障碍。

3.经济转轨时期的生育保险

在配合经济体制和企业管理机制转型中,生育保险改革滞后,试点改革成为这个时期的主基调。1988年至1994年,各地改革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和夫妇双方所在企业平均分担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统筹,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定了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199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确定了生育保险的目标: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生育保险费用分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试行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压力,对妇女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法规的非权威性、地方各地的办法不统一,也增加了管理与监督上的难度。

1995年和1996年,原劳动部分别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将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确立了全国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办法,也是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人类社会生生不息,不断向前发展,人口再生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妇女在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其参加社会劳动,还会增加其经济负担。从生育行为看,妇女生育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妇女生育不仅仅是其个人行为,同时也是社会行为,生育所带来的风险不应仅由妇女个人或其家庭来承担。

第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及家庭稳定。生育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女工在生育期有病无钱医治以及在恢复体力前急于从事工作,从而保障女性人力资源的恢复与再生。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构建和谐社会,妇女的力量不可忽视,妇女的作用不可替代,妇女的发展十分关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结构呈多元化发展,妇女就业、再就业的观念日益更新,就业和再就业的岗位和机会增多。妇女素质提高与否、妇女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男女平等。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天然使命,在家庭稳定、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从人类出现开始,妇女便承担了生育这个光荣而又沉重的任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女工的权益方面也作了很多的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又如,《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妇女生育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第三,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和竞争上岗。首先,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较好地弥补了因女工生育、哺育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部分损失。其次,生育保险制度缓解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前,女职工集中的纺织、商业系统生育费用最重,负担最轻的是女职工较少的航运、建筑和电力系统。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后,大大减轻了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的压力。再次,由于实行了生育保险,就避免了生育待遇受企业经营风险影响而不能保证落实的状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在职职工领不到工资,但由于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都能按时领到应有的生育保险金。

第四,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面对增加雇用女工的企业的负担和妇女生育保险权需要保障的两难选择,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后者。因为妇女不仅是促使人类走向富裕与文明的强大生产力,而且是人类自身的创造者。生育还是一种社会职责,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因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只有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公正。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在生育保险制度中体现得非常充分。

第五,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成本社会化的一剂良方,不仅有效解决了不同单位之间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均衡,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必将为彻底解决就业领域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从人权意义上讲,生育成本社会化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