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居民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认定家庭成员和人均收入?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同李某某于1987年6月3日登记结婚,李某某为再婚,带有婚生子李甲,时年10周岁。1999年4月28日的第130042号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原告家庭成员为四人,李甲为长子。某公司回迁安置统计一览表表明,李某某名下安置有两套房,分别是7号楼4单元16号、17号。在其后的安置证中,17号房受安置人为李甲。2002年7月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注明李某某为盲残疾人。赵某某从2001年第三季度至2003年第一季度经申请按季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此后,赵某某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与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数据不一致。2003年1月8日,李甲从编号为130042号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中分户,分户后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编号为130061。2003年3月3日,赵某某申报2003年第二季度低保时,不再提供其长子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不再填写李甲。2003年3月17日,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赵某某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不如实申报房产、不如实申报收入为由,向被告书面作出《关于取消赵某某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报告》,某区民政局于3月18日核准该报告,并由某街道办事处于3月20日以《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意见通知书》对赵某某作出未审批决定,于当日送达赵某某。

赵某某不服,于2003年6月23日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本人是特困企业下岗职工,1995年起停发工资,2001年7月停发生活补助,长期患腰椎病,丈夫是一级盲残,无业,丧失劳动能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三人,该子未成年,上初一。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家庭一直靠政府给的低保金生活。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被某区民政局脱保。民政局停止低保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补发低保金。

被告某区民政局辩称:我局对原告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申报时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房产。对原告申请低保作出不予审批,是经过大量核实取证,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依法办事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下岗职工,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提交的有关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与实际明显不符,家庭成员不申报长子及其收入不符合低保规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原告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两套住房的实际情况,属于虚报、瞒报行为。被告某区民政局据此作出的不予审批低保决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和收入的核定。据此,本案应当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家庭人均收入两个方面来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未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作详细规定。李甲属于前述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虽然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已经从赵某某、李某某处分出,但仍然共同生活,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赵某某在申报低保时,应当将李甲作为家庭成员,并申报其收入。

2.家庭人均收入的确定。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以户口簿和实际的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之比的值。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实践中,各地一般将以下收入认定为家庭收入:(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3)继承、接受赠与、利息、有价证券、股票收入;(4)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5)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一般将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励金;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丧葬费、抚恤金、补助金等。本案中,李甲应当认定为原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房产、收入都应当申报为家庭收入。

3.隐瞒家庭收入的法律责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4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两套住房的实际情况,属于虚报、瞒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