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打工者小刘和某装饰公司口头约定,如果装饰公司有客户需要安装防盗门窗,就通知小刘过去安装,然后根据安装的具体情况由装饰公司向小刘支付一定的报酬。2012年4月间,小刘在为一客户安装阳台上的防盗窗时,不小心掉了下去,造成了骨折和擦伤,光住院治疗就花去了几千元,而且在治疗期间不能工作,收入也遭到了损失。小刘于是向装饰公司提出按照工伤给他报销医疗费,并提供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

【法律分析】

根据小刘和该装饰公司约定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他们之间成立的是承揽性质的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承揽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小刘为完成承揽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转业军人,在部队时曾因公受到伤害,部队给王某发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转业后,王某被安置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由于工作环境不好,上班3年后,王某的旧伤复发。当王某持革命伤残军人证找公司领导要求按工伤享受有关待遇时,公司领导以该伤害不是在化工企业工作期间所致且不属于工伤为由不按工伤对待。

【法律分析】

王某在部队因公受到伤害,转业后旧伤复发,按规定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王某在军队服役时因公受到伤害,已经认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王某可以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