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企业。这里的企业是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限的,与企业的出资人国别或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无关,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一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另一种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一种个体经济组织已经涵盖在企业中,此处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后一种,指招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文艺体育工作团体(如足协、排协、文联等)、学术研究团体、社会经济团体、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等。
公务员的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也不由劳动法调整,当然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二、劳动法的适用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另外,《公务员法》第106条还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上三类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由其他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2)农村劳动者。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因为我国农村目前主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劳动多以家庭的组织形式进行,国家对家庭内的劳动关系不予以干预。
但是,对于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具备了工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3)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是根据国家《兵役法》义务服兵役或志愿服兵役的人员,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家庭雇佣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在我国目前没有被列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但这并不等于家庭保姆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民法予以保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家务劳动社会化以后,应将这种家庭雇佣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