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十二年前,周先生进入上海市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并且一直担任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一职。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打拼多年,为公司立下不少汗马功劳。2008年3月,已拖欠其工资两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公司承诺在2008年4月4日前支付拖欠周先生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可公司到期仍然没有支付,4月14日,周先生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其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工资共计20万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对该案作出处理,并对周先生所在单位发出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事项(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等金钱给付事项)对劳动者来说都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也是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仲裁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本案中,周先生正是由于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使其难以度日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当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时,应寻求合法的方法(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来控制风险,采用拖欠工资的违法做法的结果是加大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于企业扭转经营危机无任何帮助。
(二)(https://www.daowen.com)
【基本案情】
刘先生于2013年1月1日入职婚纱摄影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于2013年元旦、春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刘先生遂于2013年3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婚纱摄影公司支付2013年2月、3月双倍工资及2013年元旦、春节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婚纱摄影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支付刘先生,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婚纱摄影公司未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且刘先生确于2013年元旦、春节加班。于2013年4月裁决婚纱摄影公司支付刘先生2013年2月至3月的双倍工资以及元旦、春节加班费。婚纱摄影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纱摄影公司认可刘先生所述2013年元旦加班1天、春节加班4天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婚纱摄影公司支付刘先生2013年元旦、春节加班费是正确的。婚纱摄影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分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与以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相比,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对结果不满意的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新程序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效率,也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积极寻求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先,同时,不能提交员工未加班或单位已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婚纱摄影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