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也称为集体契约、团体协约,是指职工代表、工会或者工会团体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国际劳工组织在1951年6月通过的《集体合同建议书》中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定义:以一个雇主或者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我国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由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首先确认此项制度的地位,然后自上而下地推行该项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双方高度自治为基础,但是我国从开始实行便有国家主动干预的情况,使劳资双方协商的市场条件不够成熟,尤其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可能缺少掌握市场经济运行情况和谈判技巧的专业人员,面对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一方显得不够专业,不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一方是职工代表或者各级工会,另一方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在订立具体的集体合同时,主体资格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集体合同的性质确定具体的参与集体合同制定的主体。双方代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兼顾各方的合法利益。尤其是职工代表或者工会组织,代表广大的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协商的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依法为劳动者争取合法的权益,不得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奖惩裁员等多方面,涵盖的范围很广。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劳动者享有的最低限制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和企业签订单个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签订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集体合同的签订建立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从集体协商的提出,到集体协商的准备,再到集体协商的进行,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如果协商一致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才交由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通过,最后要交由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集体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的特殊性,他们并不承担具体的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只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具体的违反合同的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一方如果违反具体合同的规定,则不能因此免责,而是要承担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劳动者的物质补偿。
(三)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按照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由于既要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集体合同的期限应当适当,不能过长或者过短。因此,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定期集体合同,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最短年限(通常为1年)和最长年限(通常为3—5年)。也有些国家采用不定期集体合同,仅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不规定合同的终止期限,这种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随时可以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终止合同,法国、日本采用的就是这种合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如果未能在法定的最长期限内完成,则一般以法定的最长期限作为该集体合同的期限,利比亚采用的就是这种形式的合同。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四)集体合同的分类
1.基层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按照集体合同的主体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集体合同划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基层集体合同也称企业集体合同,是基层工会的代表或者职工推选出的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是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区域性工会组织与区域性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
根据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将集体合同分为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资标准、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关系中的某一特定的事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综合性集体合同涉及的方面较广,包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作出的统一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一般而言,工资专项合同每年订立一次,企业有女工25人以上的,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矿山、交通、化工、建筑等行业的企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我国的集体合同主要是基层集体合同、专项性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签订的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指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乎自己利益的协议。两者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工会团体,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和工人单位之间的协议。
(2)目的不同。集体合同为劳动关系的确定设立了一个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是劳动关系的单个方面。劳动合同则是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内容。(https://www.daowen.com)
(4)形式不同。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法律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对劳动事实关系也给予法律保护。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签订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发生效力,职工代表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均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在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均发生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也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1.劳动者方签约人
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是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机关。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选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我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用人单位方的签约人是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或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有资格与对应等级工会组织的机关签订集体合同,单位行政和企业主一般仅与基层工会组织的机关签订集体合同,但有些大型联合企业的行政方也可能同行业或者职业工会组织的机关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的签约权限一般由本团体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本团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工会相对应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只限于用人单位。因此,单位行政才是集体合同的签约人。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如下:
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讨论通过
对于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获得通过。
4.代表签字与政府审查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前者是指订立集体合同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是指无权订立集体合同,却直接受集体合同约束并由此获得利益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和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各个单位。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我国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表现为三种类型:(1)当期效力。集体合同的当期效力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终止。(2)集体合同的溯及力。即对集体合同订立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理由并经过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的,可以确认集体合同的溯及力。(3)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时间上的脱节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承认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
(三)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主要是指集体合同在哪些地域、哪些行业发生效力。全国性集体合同或者地域性集体合同在全国或者特定地域范围内有效,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四、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集体合同可以由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变更或者解除,也可以在达到法定的条件时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期限届满而终止。我国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延长期届满的,集体合同应当终止。二是因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