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李某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李某与A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李某需要在某培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24日,李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培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另有工作安排。李某于26日返回培训部,后来以李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李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法律分析】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最关键的就是看雇佣单位的要求是否处于职务本身的客观需要。至于什么才算客观需要,不是由雇佣单位说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进行判断,按照职业要求作具体分析。导致就业歧视的一个原因是国家相关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前,法律上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但没有明确限制对生理特征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另一方面,出于种种原因,应聘者维权的行动较少,许多求职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者的弱势地位,很多人依然是默默地接受了。《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因为要实现就业的公平,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老张是一名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老张去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法律分析】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