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休假的含义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可以自由支配、利用并且不受用人单位约束的时间。休息休假与工作时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说工时制度是对工作时间长度设定最高限的话,休息休假制度就是对工作时间的间隔设定最低限。休息休假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休息休假是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没有工作时间作对照,也就无所谓休息休假。二是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依法自由支配的时间。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劳动力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发挥主动性的时间;而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发挥主动性的时间,是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三是休息休假不得非法占用。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休息休假作为劳动者自主支配的时间,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证和现实基础。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的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单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享有的用以解除工作紧张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习惯,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间歇时间的长短因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安排在工作开始4小时后,最少不低于半小时,一般为1—2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一般在上午和下午的各4小时的中间时间,时间长度大约20分钟。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工间操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二)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一个工作日结束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安排这种休息时间,主要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经过一个工作日的劳动,其体力和精力必须能够得到充分地恢复,避免劳动者在完成一个工作日之后马上又开始下一个工作日。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5小时至16小时,无特殊情况,应当保障劳动者正常连续使用,不得间断。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调换,不得让劳动者连续工作两班。
(三)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称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满一周以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一步缩短工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将休息日的天数增加到两天。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根据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所享有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等活动的休息时间。主要包括政治性节日、传统习惯性节日和职业性节日。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为了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我国先后两次对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1999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是在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根据上述决定,我国有关法定节假日的主要内容有: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不放假纪念节日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纪念节日,均不放假。
需要注意的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五)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原职和带薪休息的连续假期。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该条例,我国有关带薪年休假的主要内容有:
1.带薪年休假的适用条件(https://www.daowen.com)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带薪年休假的期限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带薪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4.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带薪年休假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与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团聚而享有的假期。根据198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我国有关探亲假的主要内容有:
1.探亲假的适用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的期限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七)其他假期
1.产假
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假期。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关于产假的待遇及其他规定参见本书的“女职工特别保护和生育保险”等章节。
2.婚丧假
婚丧假是婚假和丧假的合称,是指劳动者因结婚或者直系亲属去世而享有的假期。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护理假
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配偶生育期间所享有的陪护、照顾产妇和新生儿的假期。在我国,护理假仅仅是对晚婚晚育劳动者的一种奖励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我国已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了男性劳动者享有护理假。例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