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王先生退休几年,老伴已经去世。儿子在新加坡定居。2013年,王先生的儿子与他商量,决定接他到国外去定居。王先生自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一直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要出国,王先生不知道能不能领取这笔钱。虽说钱不多,但总是对自己辛劳一生的一种肯定。王先生还是决定去当地社保局问个究竟。

问题:王先生能否领取养老金?

【法律分析】

(1)本案主要涉及退休人员出国后,退休金如何领取的问题。退休人员出国后,退休金一样可以领取,但需按照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一定的义务。

(2)养老金是对职工退休后不能再从事劳动的一种保障。只要单位和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只要还活着,就有权领取养老金,而不论其在什么地方。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和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出国定居后也照常发给。这些待遇可以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属代领。如果需要寄出国,可以到当地中国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兑换成外汇寄出。但是,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他们必须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书。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的退休人员,不论定居与否,不再享受国内的医疗保险,但回国看病的,仍可继续享受。(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职工,2009年7月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养老金。一个月后,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养老金和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向该金融机构申诉。

请问:单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吗?

【法律分析】

单位不能扣除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养老金和工资不是一个概念。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扣劳动者的工资,而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