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张某201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成了一名失业者。不久,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某单位开通勤车,但由于张某是失业者,单位不愿意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张某被一个“协保”人员替代了。2014年5月,在一位热心朋友的引荐下,张某到一家私企开车,可老板还是不为张某缴社会保险费,张某感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便把参加社会保险的事提了出来,老板要张某自己到外面找地方缴。张某今年年龄也不小了,怕丢失现在的工作,想暂时不提缴费的事了,等以后离开单位后再说,到时让他们一起“补”。可张某心里没底,这样做有问题吗?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中,第一,私企老板让张某自己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这不仅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用工行为。第二,本市也没有专门接受职工挂靠、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履行缴费义务的机构。第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劳动者随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举报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包括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 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12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法律分析】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本案中,第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第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第三,对这一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