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
▶一、工伤投诉
工伤投诉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中毒后,所在单位不愿意或不及时为其救治、申报工伤认定和评残,以致其不能及时或足额按规定得到治疗和工伤经济补偿,或者因所在单位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又不按规定给其支付工伤经济补偿,而由劳动者按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工伤投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提出申诉;第二,被投诉的单位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当地的社会工伤保险;第三,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较难确定;第四,由于伤亡事故发生日久后劳动者才来投诉,故确认工伤的实体证据很难调查取证;第五,由工伤认定的决定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机会多;第六,工伤投诉属于工伤保险争议的范畴。
▶二、工伤保险争议
工伤保险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工伤保险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立法等原因,社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争议目前还作为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程序予以解决。还有一部分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是作为行政争议,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是社会经办机构与劳动者;第二,因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劳动者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三,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第四,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者的法定社会工伤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第五,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是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之一,其他社会保险争议种类是养老保险争议、失业保险争议、医疗保险争议、生育保险争议。
▶三、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机制
工伤保险争议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范畴,它具有社会保险争议的一般特征,可分为两个种类,一类属于劳动争议,另一类属于行政争议。
从当前的劳动争议立法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依法作出的行政解释。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法律体系主要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体制有:
1.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沿用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即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二审终审制。
2.行政争议的处理机制
劳动者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劳动者与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组织之间,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沿用现行行政争议的处理体制,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