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障争议的概念
社会保障争议是指社会保障当事人之间围绕社会保障权利、义务的纠纷。由于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广、项目多,形成的社会保障关系十分复杂,且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然会发生诸多有关社会保障权利的争议。例如,在社会救助领域中,因社会救助金的发放、发放标准以及资格的认定,社会成员与救助机构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围绕缴费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用人单位与社会成员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等。社会保障争议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社会保障权益通常并不仅限于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更多地是在两个以上的多元主体之间搭建的。以养老保险为例,当发生争议时,涉及的主体包括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和劳动者、作为补贴主体的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持有人的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主体的经办机构、享受待遇的受益人。
(2)内容的复杂性。社会保障受益人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往往并不是纠纷的实质,纠纷的实质可能涉及某一社会保障项目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以及待遇发放人与待遇受领人之外的多个主体。另外,当社会保障争议的内容分为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之时,又往往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事实上,社会保障争议如同劳动争议一样,利益争议的法律化处理是其重要的制度特征。
(3)效果的集体性。社会保障争议的内容具有集体效应,这意味着社会保障争议虽然表现为个别争议,却实为集体争议。个别社会保障争议对争议双方的纯粹经济影响并不大,但个别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却意味着集体社会保障争议的论断,对集体社会保障争议产生巨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争议的种类
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国对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认知与定位发生了很大地变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含义从社会保障主体性质的变化中已经得到很好地表现。由于主体性质变得更加复杂,社会保障争议也日趋复杂。根据不同标准,可进行以下分类:
(1)根据传统的社会保障争议的主体进行分类。从社会保障争议的主体来看,社会保障争议的种类可以分为政府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争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争议、社会成员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之间的争议。从主体的性质来看,多数争议具有行政纠纷的特征。
(2)根据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体的性质分类。社会保障争议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制度领域的争议、混合管理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争议和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领域的争议。
在公共制度领域中,公民与国家及公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具有行政特征,如公共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民与国家及公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在实践中,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授权关系或者代理关系。
在混合管理的制度领域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主体可能是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组成的机构,也可能是依法进行社会保障服务的私营机构。如社会保险制度的服务主体可能是由国家、雇主和雇员组成的三方机构,或者是私营保险公司,其纠纷性质需因具体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当事人而定。(https://www.daowen.com)
在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可能出现缴费义务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履行缴费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这种纠纷与劳动关系相联系,具有民事纠纷的特征。
不同类型的争议必须用不同的原则和程序解决。因此,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法庭或者授权普通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处理社会保障争议。在我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领域的争议可以按照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三、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方式
社会保障争议根据争议的不同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一)劳动仲裁
对于有劳动隶属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保障纠纷,例如,用人单位少缴、扣缴、拒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与职工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扣减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伤待遇、产检待遇,与职工发生争议等,因其带有劳动争议的特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程序予以处理。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四种:(1)对是否参保有争议的;(2)对未参保赔偿发生争议的;(3)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发生争议的;(4)对公司保险单位应承担的待遇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的争议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发生的各种争议。
(二)民事诉讼
对于没有劳动隶属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保障争议,例如,劳动者死亡时,用人单位和死亡职工家属关于职工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给付受领人之间就医疗费用等发生的争议等,其处理方式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地位不同的主体,即公民、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障争议,例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损害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而拖欠、扣减甚至停发社会保障给付、与受领人发生争议等,其处理方式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按规定核准、支付、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可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仍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