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协商的方式,互谅互让地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形式。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特征
劳动争议调解在我国基本上是指民间调解,与由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行政调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调解的机构是社会民间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二,调解的进行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一般不受固定的程序和形式的限制约束,法律、法规、政策甚至社会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都可以成为调解的依据;
第三,调解所形成的最终结果——调解书具有契约的性质,当事人不能随意地反悔或者撤销,但是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基层群众性组织进行的,包括三种形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内劳动争议的组织。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https://www.daowen.com)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统一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在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中只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但是由于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也纳入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畴之中,藉此希望能够弥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的缺陷,但是调解程序虚化的问题仍很难有大的改观。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程序的启动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时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调解程序的进行
由于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自愿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应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或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的协调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一般只是具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在劳动争议进行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书还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减少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环节,降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解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