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与乐种界定
什么是器乐,器乐是借助乐器的性能特征,结合演奏技巧的运用,所表现一定意境的音乐作品。
什么是乐种,乐种一词最早见于1957年杨荫浏、曹安和合编的《苏南吹打曲》总论之七“吹打曲的历史关系”中,其论述为:“在明末清初,约当十八世纪的时候,这种音乐,已与现在一样,一方面流行于民间,成为民间音乐的一个乐种,……[1]。”文中将苏南吹打(即十番鼓)称为一个乐种,但没有对乐种一词作任何界定与解释。对乐种一词的界定,第一次出现在《民族音乐概论》中,其论述为:“不同乐器组合,加上不同的曲目和演奏风格,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器乐乐种[2]。”以后其他著作的论述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个范围,更多的是谈到乐种类别的划分。如高厚永在《民族器乐概论》中言:“鉴于目前对于‘乐种’的划分在细则上不尽一致,因此笔者在此提出以乐器编制及其配置特点为原则的分类办法[3]。”袁静芳在《民族器乐》中,也只是强调了目前乐种之划分仅适于汉族:“本文为叙述上的明晰,依据各地方乐种乐队编制和演奏上的特点,将中国汉族民间合奏音乐划分为五个类别[4]。”
以上对乐种的界说与论述,虽然已经涉及到乐种的一些重要形态内涵,但并未穷尽乐种结构特征,作为乐种的界定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根据学者多年来对中国传统乐种的考察与研究,以及对乐种界说的论述,1988年,袁静芳在《乐种学构想》一文中,阐述了对乐种的界定[5]。
乐种界定:“历史传承于某一地域(或宫廷、寺院、道观)内的,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典型的音乐形态构架,规范化的序列表演程式,并以音乐(器乐、声乐、吟诵)为其表现主体的各种综合艺术、音乐形式,均可称为乐种。严密的组织体系,系指传承的乐种名称;固定的表演组织,典型的音乐形态构架,系指严格的乐队编制;标志该乐种的定律乐器;严格的宫调体系与音阶序列特征;代表曲目中的固定曲式结构模式;体现该乐种风格特点的表演技艺。规范化的序列表演程式,系指该乐种与一定社会功能相适应的序列表演过程。如有仪轨程式或舞蹈部分,则有固定的队形、路线、服饰、舞步(或步伐)等。乐种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纯器乐形式、综合音乐形式、综合艺术形式三种类型。以舞台表演艺术、造型艺术、语言艺术为主体,音乐为辅助的其他各类综合艺术形式,不属于乐种的界定范围。”
1989年以后仍有不少著述涉及对乐种的界定,但基本上都没有超越以上界定的范畴[6]。
中国传统器乐根据其演奏形式,主要包括独奏音乐与合奏音乐两大部分。本章的论述,独奏音乐在吹奏乐、擦弦乐、弹弦乐的类属下,一般按照各件独奏乐器立目;合奏音乐则是在弦索乐、丝竹乐、鼓吹乐、吹打乐、锣鼓乐的类属下,一般按照各地方乐种立目。
注 释
[1].杨荫浏、曹安和合编:《苏南吹打曲·总论》,北京音乐出版社,第1版,1957,43页。
[2].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所编:《民族音乐概论》,北京音乐出版社,第1 版,1964,258页。
[3].高厚永著:《民族器乐概论·序言》,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版,1981,3页。
[4].袁静芳编著:《民族器乐》,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第1版,1987,11页。
[5].袁静芳:《乐种学构想》,载《音乐研究》,1988(4),17页。
[6].东方音乐学会编(李民雄执笔);《中国民族音乐大系·民族器乐卷》,上海音乐出版社,第1版,1989,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