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示。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外观体现。[15]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划分。
2·2·1·从是否可以用有形方式表现所载内容的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有关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主要体现为对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律观念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对于买卖合同,逐渐不再严格要求其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一规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形式订立合同,除非有其他特别的规定。这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的特点是要求买卖合同需要有书面形式。这些合同与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房地产交易,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如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则合同可能会因形式要件不符而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1)书面形式。在传统意义上而言,书面形式是买卖双方将合同内容以文字方式表达出来的合同形式。随着科技特别是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书面形式的含义已被赋予了更多的全新意义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了界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除了传统的用书面文字表现买卖合同的内容外,还包括用数据电文表现买卖合同内容的方式。根据该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至少可以包括三种形式:
①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书。这种形式将买卖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记载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内,便于日后双方共同遵守。这对于重大的、需要一定时间才履行的买卖合同,是最理想的一种合同书面形式。但对于需要立即履行、或在较短时间内必须履行的买卖合同,这种形式就显示出效率低下的不足。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标准合同书指买卖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书。非标准合同书指买卖合同的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书。
②共同协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信件。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当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时,通过信件表达各自意愿,最后达成签订买卖合同的共识。信件指当事人就要约与承诺内容进行往来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内容一般记载于传统的纸张上,因而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
③共同协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这种方式是传统信件方式的延伸,但它比信件方式更加快捷、方便。在现代信息社会中,通过先进的电讯、电子计算机手段,数据电文已经广泛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人们迅速高效地传递着各种买卖信息,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快捷地从事电子商务,及时进行买卖活动。在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将数据电文作为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从立法上予以肯定,对提高买卖活动的效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是我国合同法顺应科技发展的最典型例证之一。
数据电文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利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使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电脑应用程序中去。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称为电子合同。电报、电传及传真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不是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及传真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其最终传递结果均被设计成纸张一类的书面材料。而电子数据交换则不一定,后者完全取决于接受方是否想要一份书面的东西,如果需要,就可以由电脑打印出来。也就是说,电子数据交换是具备根据要求产生书面文书、用以符合书面合同要求的能力的。
电子数据交换的传递具有更通用的特点:它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交易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至少等同于用其他技术手段维护的记录。那些被记忆在中介载体上的记录,也应该被视作书面的东西而被接受,因为这些信息构成了明确、可靠的证据,可以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这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目的的要求,所以,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书面性。[16]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某服装加工企业C公司因在A公司订购的布料没能及时运到,无法加工服装向其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通过本公司计算机依标准信息输入指示:向B公司订购1万米布料,价格、质量等要求同时输入,并要求立即发运。B公司的EDI系统在收到该信息后,通过自动处理订单,向C公司发出确认信息,然后通过一系列程序处理后向C公司发了货。但在B公司发货后,A公司的布料也运到了C公司。两公司布料均运到C公司后,C公司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B公司请求退货。B公司不同意,C公司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C公司败诉。
此案C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C公司与B公司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它们之间并非没有书面合同的存在。它们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往来的订单、发货确认等材料便是书面合同。C公司紧急需要布料,通过EDI向B公司提出了订单,该订单载明了所需布料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等。很显然,该电子订单具有书面要约的性质。B公司计算机收到信息后,经过信息处理同意向C公司发货。这是书面承诺。有要约和承诺,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发货,履行了合同义务。C公司拒收,属于违约,当然败诉。此案的关键是C公司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而不知道电子数据交换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其行为构成违约。
应该注意的是,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三种形式。《合同法》第11条在列举了上述三种书面形式后,又专门对书面形式的含义进行了抽象的定义性表述,即“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只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这一表述对以后更好的书面形式的出现留下了法律保护的余地。(https://www.daowen.com)
纵观各国买卖法的发展历史,在合同形式的问题上有如下的发展趋势:从重形式到重内容;从重文义到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重书面合同到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并重。[17]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买卖交易规则正在形成和发展,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未得到很好的理解和贯彻,许多人对买卖合同的严肃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为了引导人们用明确、严谨的文字形式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现在仍应提倡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等特点。有句俗话叫“空口无凭”,如果买卖合同的内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则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有凭有据,发生纠纷时处理起来也容易据以判断是非。特别是在现代的经济生活实践中,由于交易形式的复杂化以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使得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对于一些大型的交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所以,除个别简单和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外,当事人仍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对于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形式要件规则的理解,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口头合同的认可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以一定的标的额为限。不论买卖活动是否即时清结,超过一定金额的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以保证在买卖活动中不出现较大标的额的口头合同,防止因口头协议产生重大误解或欺诈。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语言、电话等方式明示买卖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同形式。其特点在于,除只要符合法律对简单合同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外,不需要任何特别形式就可以有效成立买卖合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口头合同形式密切相关。货物买卖中有许多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买卖活动,典型的如零售商业企业与其顾客之间的商品买卖。因此,买卖合同的口头形式,理所当然地是我国新合同法肯定的合同形式之一。
口头合同的优点在于,保障交易的便捷和迅速,缔约成本也相对低廉。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买卖活动采取口头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则不易举证,较难分清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新合同法尽管规定了合同的口头形式,但是除即时清结之外,如果能够采用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B公司在半年之内供应A公司5000吨铝碇。三个月后,B公司以原定铝碇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A公司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B公司将不能按期供货。A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B公司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该案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铝碇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的买卖合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购销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铝碇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其他形式。合同的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它包括默示形式等。所谓以默示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指非依当事人明确表示而成立的合同,而是依照一些交易习惯或行为由法律推定或引申的当事人意图所构成的合同。默示合同通常又分为两类:一是法定默示合同,即按照法律规定必然推定其存在的合同,如产品买卖合同中已经附有就产品使用安全的默示担保。二是依事实推定的默示合同,也称为以实际行为表示承诺的合同,是指受要约人虽没有向要约人明示承诺,但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作出承诺的形式,如出卖人以发货表示接受要约。根据这一形式,只要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从其履行义务开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虽然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买卖合同,但依据发货这一事实本身即可推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默示合同。
口头合同与行为默示合同的区别在于,口头合同的主要内容应由买卖双方明确表示。有一个案例,原告打算向被告购买一匹马,当他正在被告的马厩里查看一匹马时,被告走进来对他说,“你不要再看了,这匹马非常健壮。”原告于是停止了查看,后来购买了该马,后因马的身体状况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出卖人的口头说明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应对此承担责任,也就是须保证提供一匹非常健壮的马。[18]以默示行为推定的合同与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一样,都缺少书面证据,实践中也常发生取证难、不易分清责任的问题所以,为慎重起见,当事人应尽量少采用该类方式汀立合同。
2·2·2·从是否存在当事人的约定来划分,买卖合同可以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1)法定形式。所谓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采用的形式。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口头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都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例如,按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记时生效等等,都是对合同法定形式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果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采用法定形式而不采用法定形式的,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会因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要件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约定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从正面规定了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形式为合同的法定形式。尽管如此,在法定书面形式的基础上,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形式或鉴证形式。所谓约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对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约定采用一定的形式订立合同。买卖合同的约定形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只要该约定没有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行合同法虽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约定形式,但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已有规定,而合同法又未明令禁止,因此应当认为合同的约定形式在买卖活动中仍然有效。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约定形式的买卖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公证形式或鉴证形式,则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以当事人进行公证或鉴证为前提条件。如当事人未到公证机关进行买卖合同的公证,或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买卖合同的鉴证,则该合同因为未完成必要形式将被认定为未正式成立。对于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约定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履行批准、登记手续的,即使已经遵守了本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还应当遵守批准、登记的法定形式,否则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