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接受标的物

2·2·接受标的物

2·2·1·收到标的物与接受标的物的区别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与接受标的物是不同的,收到标的物并不等于接受标的物。买受人如果接受了标的物,就丧失了拒收标的物的权利。如果买受人仅仅是收到标的物,并发现标的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他就可以拒收标的物。

一般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买受人才被认为是接受了标的物:第一,如果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明确表示他已经接受标的物;第二,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对标的物作出了任何与出卖人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例如,买受人以标的物所有人的身份对标的物作了处分,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已经开始使用该标的物等;第三,如果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将其留下来,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并没有通知出卖人他拒收该项标的物,也将被认为是接受了标的物。“合理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对买受人而言,最好是在收到标的物后就尽快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接受标的物,并将有关情况尽快通知出卖人,以便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处于明确清晰的状态。

2·2·2·接受标的物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义务的成立,应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1)买卖的标的物需要受领。在买卖关系中,通常需要有买受人的受领行为。例如,在约定的交货地接受标的物,买受人与房屋的出卖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等。然而在有些买卖关系中,则不需要有买受人专门的受领行为。例如,在买受人预先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只要进行简易交付就可以了。(https://www.daowen.com)

(2)出卖人已合法交付标的物或单证。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义务,一般是以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为前提的。因此,在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条件向买受人提出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才有义务接受标的物。但在当事人规定由买受人提货时,买受人则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标的物。

2·2·3·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不及时接受标的物,可能会对出卖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当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运送给买受人时,一般都要求买受人及时卸货并提走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不及时提货,出卖人可能要对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的费用,对此买受人应承担责任。所以,在出卖人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接受标的物对买受人来说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买受人不得无故拒绝接货。不仅如此,买受人还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标的物。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时,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无故迟延受领标的物时,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并应赔偿出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买受人以迟延接受标的物为由拒付价款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无故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或迟延交付或交付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该拒收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义务。买受人既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部分拒收,拒收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但买受人拒收标的物,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合同之物可以置之不理。在某些情况下,买受人拒绝接受交付时,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负有减轻损失和应急处置的义务。这主要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不在一地,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点没有代理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将处于无人管领的状态。为避免造成或扩大标的物的损失,买受人应当保管标的物,保管费用则由出卖人承担。此外,对于易于变质的标的物,买受人有义务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及时变卖,并保存价款。买受人将标的物进行变卖后,应立即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因代为保管标的物、变卖标的物所花的费用,有权从出卖人处追偿。

对于不符合合同的交付,买受人也可以受领,但对不符合合同的交付,买受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以买受人给予出卖人及时通知为前提。现代买卖法的趋势是限制买受人的拒收权。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不鼓励买受人轻易使用拒收权。法院很少以轻微违约为由允许买受人拒收,而是往往要求买受人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交付。只有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严重不符合同时,买受人才能行使拒收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