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2·5·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所谓孳息,是指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收益,是由原物滋生、增殖、繁衍而来的,其产生应以不改变原物的性质为限。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自然孳息基于自然原因或自然规律而产生,如土地上生长的小麦、母牛所生的小牛,果树所结的果实等。自然孳息的产生无损于原物,且能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法定孳息是通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由他人利用原物而产生的收益,例如存款产生的利息,出租财产所得的租金等。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自然孳息。但如果买卖的不是一般的标的物,则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买卖正被出租的房屋等。孳息的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所以很多国家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都规定孳息所有权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8]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孳息归其产生时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所有;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孳息,其所有权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是关于标的物孳息在交付前后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孳息的归属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标准来确定的,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孳息随原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是一致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以交付为界进行划分,所以以交付为界划分当事人双方对标的物孳息的分享,是从这些规定中得出的符合逻辑的结论。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孳息也是合同的标的,这一规定就不适用。例如,双方买卖一头将要产崽的母牛,本来预计交付后才会生产,但在交付前母牛就产下了小牛,此小牛不能认为归卖方所有。因为买方在订立合同购买母牛时包含了对小牛的预期,价格中也考虑到了小牛的因素。所以卖方应当将母牛连同小牛一并交付给买受人。(https://www.daowen.com)

既然标的物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由交付时间而定,则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对于决定孳息归属至关重要。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应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63条关于标的物所产生孳息归属的规定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此另有约定,即交付前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或者交付后一定时间内标的物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出卖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从交付时起转移,而对孳息归属问题又未明确约定时,可否认为当事人对孳息的归属另有约定呢?这时就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孳息的归属应当以交付时间来判断,而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无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