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3·3·风险转移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买卖合同中所称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包括由于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不论风险转移与否,出卖人对因违约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即使其违约后果在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起来。因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只是表明出卖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但这并不表明,出卖人已经完全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这就明确规定了风险转移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例如,一份买卖粮食的合同,出卖人本应对装粮的麻袋进行熏蒸杀虫但却没有熏蒸,致使粮食在运输途中遭虫蚀,出卖人就必须对此负责。因为损失是由于他的违约造成的,而不是由意外风险造成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减价等;情况严重的,还可以拒收粮食,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论其严重程度如何,本身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虽然买受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对应由他承担的风险,他还是应当承担。(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公约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第66条,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根据这项规定,一旦风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买受人就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买受人仍须支付货款,而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货款。但是,如果这种损失是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则不受此限。例如,在一项购买小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租用了一艘曾经装运过有毒物质的船舶来装运小麦,致使小麦受到污染,失去食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批小麦的风险在出卖人将小麦交付给承运人时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但这种损失是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买受人可以不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