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拒绝收货
拒绝收货是买受人拒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收货与中途退货并不相同,中途退货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误以为收货后再退货。拒绝收货是否构成违约责任,要看拒收是否有正当理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取标的物一般要有验收程序。在验收过程中,如果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与样品差距较大、标的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品种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况,则可以拒绝收取标的物,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出卖人所交标的物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只是因资金周转不灵、购买标的物的原因消失等拒绝收取的,买受人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需要寻求相应的救济措施。拒绝收取标的物有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例如,出卖人如期交付时,拒绝受领;至提货期时拒绝提货等。当买受人拒绝收取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
3·1·1·实际履行
当标的物在市场上供过于求时,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有时会成为出卖人最有效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据此,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接受标的物,作实际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在同一地域时,出卖人将标的物发至买受人所在地,买受人如果实际履行合同,可以减少损失。当出卖人尚未发运标的物时,则可以不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而将标的物转卖,同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买受人拒收标的物后又继续履行的,如果出卖人仍有损失,买受人仍应当赔偿。此时的赔偿显然不应包括可得利益。
3·1·2·解除合同、转卖标的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时,出卖人通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否买受人拒收后,出卖人立即就解除合同呢?公约从买卖实践出发,出于尽可能促使双方履约的愿望规定出卖人可以给买受人以宽限期。因为买受人不按时接受标的物可能出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如果出卖人的客观状况允许,可以给买受人一个宽限期。但出卖人在给予宽限期时,并不丧失他对买受人迟延履行义务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利。[17](https://www.daowen.com)
在宽限期届满,买受人仍拒收标的物的,出卖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履行期尚未届至,买受人就通知对方将拒绝收货,则为预期违约。出卖人确知对方预期违约,可以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虽然出卖人可以到期发货,待买受人实际违约后再主张权利,但明知道对方将拒绝收货而如期发货,无疑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若买受人预期违约,出卖人在履行期前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应注意的是,买受人拒绝收取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买受人不按时收取标的物时,出卖人要给买受人以通知,或告知其解除合同的决定,或告知其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出卖人不发通知,则买受人可以作买卖合同仍然存在的解释。
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转卖标的物,然后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买受人赔偿。当出卖人采取转卖措施时,应当尽合理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这个价格通常就是当时的市价。如果市价高于合同价,出卖人就没有损失,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这个价格也可能会低于合同价,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其数额为合同价减去转卖价加上出卖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基本原则就是使出卖人能够获得如同买卖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经济利益。
3·1·3·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出卖人也可以自己保留标的物,作为他用而不必转卖,对于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要求赔偿。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大路货,又是出卖人经营的大宗货物,则出卖人的转卖与其日常买卖难以区别,更可以采用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转卖和直接请求损害赔偿是出卖人因买受人的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供出卖人自己选择的两种救济方式,它们与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的救济(转购和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相对应。[18]当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自己满意的救济措施,而不能两者并用。我国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额没有直接规定,但从《合同法》第113条的基本原则可以推算出来,合同价减去解除合同时的标的物时价加间接损失,另外还应适当考虑标的物的运费差额。《公约》第76条规定的出卖人直接请求损害赔偿时的损害赔偿额计算公式也是如此。买受人拒绝收取标的物,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受人又实际履行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则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