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支付违约金

1·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主要是以金钱来支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措施,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合同法》均将其作为主要的救济措施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包括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种救济形式。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或者买卖合同订立以后,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作出了约定,那么这种违约金就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与法定违约金相对而言的。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和支付条件的违约金。但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那么,在违反买卖合同时,一般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给付方法等事项。

当事人除了约定违约金以外,还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者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失赔偿是世界各国合同法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理赔,减少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赔偿额的确定;(2)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约定赔偿条款的存在,明确了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这能够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7](https://www.daowen.com)

违约金与赔偿金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赔偿金应等同于实际损失,其性质在于补偿当事人的损失,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违约金有一定的惩罚性。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8]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里的违约金实质上相当于赔偿金。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比较独特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该条明确指出,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约定,而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正当干预。这种干预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的方法来实施。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态度是不同的。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考虑约定违约金与造成损失的相差程度。但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时,必须是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尽管可以根据将来违约时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利益损失来约定,避免将来计算损害赔偿的繁琐,但约定的数额要相对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