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3·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3·1·关于第三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有几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作为出卖人的代理人代理交付;二是第三人作为出卖人的辅助人代为交付;三是第三人依照出卖人的指令交付,例如甲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甲公司将货物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可以指令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发货。但不论在上述哪种情况下,在第三人代为交付时,第三人仅为买卖合同履行的主体,而不是买卖合同本身的主体。因此,对交付中出现的违约事件,第三人对买受人不负责任,仍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果该标的物有从物,且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则出卖人应当随同主物交付从物,如备件、汽车所附的修理工具等。

1·3·2·对出卖人所交付单证和资料的要求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交付单证和资料无论是作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还是附随性义务,都十分重要。对出卖人交付单证和资料的要求主要有两方面:(https://www.daowen.com)

(1)出卖人应保证单证和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所谓完整是指出卖人应提交一切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使其足以作为买受人正当获得所有权及占有标的物的保证。这些单证和资料有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保证,有的是买受人顺利提取标的物、报关、验货的凭证,同时也是买卖双方凭以进行索赔的凭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都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交有关标的物的各种单据。《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这些单证和资料相互之间必须一致。当买卖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出卖人所提交的单证和资料还要与信用证相符合。

关于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和资料应当完整的一个案例是:1995年7月8日,某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买卖直升机合同,约定由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卖给航空公司五架俄罗斯产全新米一八TMA型直升机,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总价金3,000万元,航空公司在接收直升机后的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还特别约定: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必须随机交付中国民航总局对该机型颁发的型号认可证,俄罗斯民航主管部门对该五架直升机颁发的出口适航证、原国籍注销证明、俄罗斯航空设备出口许可证、直升机生产厂家提供的专用技术资料,中国外经贸部对该五架直升机颁发的进口许可证,中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放行单、中国民航总局对该五架直升机的适航检验证书。后因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在交付直升机时未能交付该五架直升机的出口适航证、原国籍注销证明和中国民航总局的适航检验证书,航空公司拒收该五架直升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航空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买卖直升机合同,判决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承担不能交付直升机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①解除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买卖直升机合同;②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偿付航空公司违约金300万元。[5]

在该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从俄罗斯进口的直升机。直升机作为航空器属于特殊商品,世界各国对航空器的出口、进口以及投入民用航空活动均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国也对买卖直升机等航空器规定了严格的手续。本案中的买卖直升机合同约定,应当由出卖人随机交付有关单证和专用技术资料,这些单证和资料是买受人申办该五架直升机的合法飞行手续,将其投入民用航空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出卖人未能向买受人交付合同约定必须交付的直升机出口适航证、原国籍注销证明和中国民航总局的适航检验证书等重要单证,其后果势必导致买受人接收该五架直升机后无法申办合法飞行手续,从而无法将直升机投入民用航空活动。因此,出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拒收该五架直升机,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诉请法院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出卖人有义务移交有关标的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6]如果出卖人在规定日期前已经移交了单证和资料,如单证和资料中有与买卖合同不符之处,虽然出卖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权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予以修改,但其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受人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受人有权保留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