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6·2·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拍卖反映的是物品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行纪关系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拍卖反映的是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含拍定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关系。所以,拍卖活动当事人通常包括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及买受人。

6·2·1·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物品,并收取报酬的当事人。在委托拍卖中,拍卖人在买卖中的地位究竟属出卖人的代理人还是出卖人?一般认为,拍卖人处于出卖人的代理人地位,但这里的代理是一种间接代理,而非直接代理。就拍定后成立的买卖关系而言,拍卖人为出卖人一方,承担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买受人只能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我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对买受人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若认为拍卖人仅为出卖人的代理人,则买受人不能直接向拍卖人主张权利。因此,在这种拍卖中,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行纪关系。[23]

拍卖人作为拍卖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在拍卖活动中,一方面要接受出卖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进行拍卖活动从而与出卖人形成行纪关系;另一方面要通过拍卖活动将拍卖标的物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形成买卖关系。因此,在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24]请求报酬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留置权等。

根据民事活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既享有法定的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尽可能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品在拍出前负责保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委托。此外,拍卖人还要及时向出卖人报告拍卖进行情况,并为拍卖当事人保守秘密。在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将拍卖标的移交买受人,所得价款交付出卖人。[25]

6·2·2·委托人

出卖人是委托拍卖物品的委托人,即拍卖物的所有人或根据法律规定得以将拍卖物交给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拍卖中的出卖人有普通买卖关系中出卖人的特点,即享有标的物出卖所得利益、履行瑕疵担保义务等。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委托人通常就是出卖人。既然如此,是否所有人都能成为拍卖委托人呢?一般而言,当拍卖原因是出于某种物品所有权的自愿转让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可作为拍卖的委托人;而当拍卖原因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拍卖时,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是拍卖委托人。委托人在拍卖活动进行之前,应就其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品来源和瑕疵如实向拍卖人提示或指明,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如财产权证明书、发票、拍卖品鉴定书等,这是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26]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要求委托人应担保第三人不会就拍卖物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索该出卖物或主张其他权利。当第三人基于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夺出卖物时,委托人有义务防止该出卖物被追夺。如果出卖物因权利瑕疵被追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转移给买主时,委托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的瑕疵,指出卖物本身存在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缺陷,如有病的牲畜、缺损的商品、文物赝品等,以致不适合物品应有的通常用途等。这些瑕疵在交付时就存在,但买主不知情,或标的物瑕疵按照一般的检查方法不易发现等。因此,买主在接受拍卖物时,应及时认真进行检查,发现瑕疵立即通知委托(出卖)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修理、退换或赔偿财产损失。

6.2.3.竞买人

竞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要约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尽管拍卖法对参加拍卖的竞买人没有限定特别的条件,但各类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具备一定的资格,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无条件参与各种拍卖活动的。

在拍卖活动中,有些参加竞买的当事人为了决定是否参加竞拍以及保证自己对竞拍物品的出价物有所值,总想先看看拍品的货样,这是人之常情。对此,《拍卖法》第35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赋予竞买人看样的权利,是为了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避免在拍卖终结、标的物交付后,因标的物瑕疵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竞买人经过看样,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不放弃竞买,应视为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自己负责,事后不得要求拍卖人承担责任。当然,对于一些拍卖标的物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拍卖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拍定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竞买人是拍卖活动的重要主体。只有众多具有合法资格的竞买人参与竞拍积极应价,才能使拍卖有声有色,取得好的效果。应价是竞买人表示愿以此价格购买拍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能否撤回应价对于拍卖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允许撤回应价可能影响拍卖效果。这既不利于拍卖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拍卖秩序,因此拍卖法明确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27]所以,竞买人在出价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能随便出价。

6·2·4·买受人

《拍卖法》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因而买受人也就是拍定人,或者说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拍卖一旦拍定,即标志着买卖双方的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以出卖人转归拍定人所有。动产所有权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价款的同时转移给拍定人。不动产的所有权则自拍卖人交付权利转移证书之日起移转给拍定人,并由拍卖人同时将不动产交拍定人实际占有。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交予拍定人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时发现有缺损、腐烂、结构不良、不适合应有的用途等瑕疵时,享有担保请求权。他可就标的物的瑕疵及时通知拍卖人,并在法定期限内请求退换,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但拍定人没有进行瑕疵通知或超过瑕疵请求期限的,即丧失担保请求权。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拍定人所取得的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人都须保证其不被第三人追索。否则,拍定人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有权向拍卖人请求返还价款或者要求赔偿。但在强制拍卖中,因拍卖人是国家强制执行机关,拍定人应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价款,而不能向拍卖人和债权人提出这一要求。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可以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标的物价款,非因不可抗力,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的,拍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在拍定后,应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拍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对于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有瑕疵的标的物,买受人无受领的义务。对于因标的物有瑕疵而不受领的情况,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或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买受人即使在无受领义务的情况下,也有保管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或者有瑕疵的标的物的义务。[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