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各国立法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瑞士;二是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是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如英国、法国等;三是以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即“交付原则”,如美国、德国、奥地利等。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态度。我国合同法和公约原则上也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移转时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