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在法律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二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两种约束力是有所不同的。
1·2·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必须承诺的义务。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以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受要约人的缄默并不等于承诺。但对于平时经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当接到要约时,最好立即发出是否承诺的通知。如怠于通知,则有可能被视为承诺。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购销某种机器的特定配件已经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甲公司按月给乙公司发传真发货,半年结算一次。但到了1999年5月,乙公司由于转产,不再需要该配件,但未及时通知甲公司。结果甲公司货到后,乙公司以未承诺为理由拒收。这在合同法上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双方之间已经有多年买卖关系,乙公司的怠于通知将被视为承诺。
1·2·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能否反悔,是否可以将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将要约予以撤销的问题。这一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界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两个方面: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在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1)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当然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任何要约,包括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一律允许撤回。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只有撤回要约的通知提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达到阻止要约生效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寄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电报或空邮等更为快捷的方式将该项要约撤回。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
①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要约尚未生效,受要约人不知要约内容,也不会根据要约作准备履约的工作,更不可能产生承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撤回要约对于受要约人不会有任何损害。(https://www.daowen.com)
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撤回要约的通知足以抵销要约的生效。受要约人不会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因要约的撤回而有什么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也是可行的。
(2)要约在生效后只能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从时间上看,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从行为对象上看,要约的撤回针对尚未生效的要约而言,而要约的撤销则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而言。
关于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要约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这也一直是买卖合同订立方面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多允许撤销要约,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则不允许撤销要约。根据《公约》第16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即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因此,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作为规则,要约是可以撤销的。除当事人口头承诺要约、或是通过某种行为表示同意而无须通知要约人的情况外,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直到合同订立时持续存在。但是,如果要约已得到了书面的承诺,且买卖合同也因承诺送达要约人而成立,则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终止得早一些,也就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终止。这种处理可能会给要约人带来一些不便,因为他并非始终知悉是否还可能撤销要约。但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利益,必须缩短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的期限。
即使要约在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也存在一些例外。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3]不可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况为:
①要约包含了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作出一个有效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保持要约中条件不变,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行为推断出来,表明确定的承诺时间本身可以构成要约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视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例如,甲准备建造一栋大楼,需要购买建材,乙请甲提出一份购买建材的书面要约。甲提出了一份详细的要约,其中含有这样的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这种声明表示该要约在9月1日前不可撤销。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中有诸如“此要约不可撤销”的文字,明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是不能撤销要约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这种情况是指,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或者没有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从要约的有关条款中可以推定要约人不可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为履行买卖合同已经作了某些准备工作,要约人也不得撤销要约。理由在于:第一,要约的内容使相对人认为要约人已经放弃了撤销权,即使要约人内心并无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要约人也要为自己对要约意思表达不清的后果负责;第二,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一些准备,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显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受要约人的信赖既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例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等。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供货所作的准备、购买原材料或筹备货款等。这些行为在有关的买卖活动中被视为正常,或者应是要约人所能预见或知悉的行为。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商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供应一套专用设备。双方经过谈判,由甲企业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并将设备价格、交货时间、设备安装与调试、人员培训等内容写进了合同中。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乙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暂时没有签字,但保证等其法定代表人回来以后立即签字,并开始按甲企业的要求为购买设备进行筹款。后来,甲企业与丙企业接触后,丙企业表示,可以向甲企业订购该设备,且价格比乙企业的高,于是甲企业与丙企业直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乙企业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执行合同。法院对乙企业的请求予以支持。在该案中,甲企业将自己签字的合同书交给乙企业后,实际上是正式向乙企业提出的要约。该要约到达乙企业后便生效,甲企业已经不能撤回。同时,由于乙企业已经承诺,只是在形式上未能签字,但已开始为购买设备作准备。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甲企业也不能撤销其要约。因此,法院判决甲企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