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承诺的撤回

2·6·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世界各国法律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不同,对承诺撤回的规定也不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发信主义,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回问题。承诺人如果对承诺的内容加以反悔,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途径来解决。但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因而是可以撤回的。在这一问题上,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的观点一致。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对要约而言,存在对要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但对于承诺而言,仅存在撤回的问题,而没有对承诺的撤销。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承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在法律上才是有效的撤回。在这一问题上,总的原则是,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影响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表现为:

(1)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由其他人作出的撤回不具有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一旦承诺生效,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再予以撤销,就等于单方撕毁合同。这里所说的“在承诺生效之前”是指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之前。有关承诺的生效时间,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均采到达生效的原则。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是指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要约人由于在接到承诺的同时也已经知道承诺人撤回了承诺,因此要约人不可能对承诺加以信赖而遭受什么经济损失。

例如,某木材公司库存有3000立方米优质红木,遂向某家具厂发出要约,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该批红木。适逢有一家家装市场准备开业,向家具厂订购一批红木家具。于是家具厂向木材公司回函,同意购买该批红木。信函发出的第2天,家具厂接到家装市场的电话,称因消防方面的原因,市场将不能开业,暂时取消红木家具的订购。家具厂因重要客户退定红木家具,销售可能会有问题,立即给木材公司发传真,申明不愿意购买这批红木。但该传真因人员衔接的原因,没有被木材公司的经理看到。该经理只是收到了家具厂同意订购该木材的信函,遂办理了发货手续。货到家具厂后,家具厂当然拒收。木材公司觉得损失太大,提出应由家具厂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具厂先承诺购买红木后,发现销售可能有问题,立即用传真方式将订货的承诺撤回。由于传真的相对快捷,原来承诺的信函未到木材公司时,传真已经先到。因此,家具厂撤回该承诺是有效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具厂应该证明撤回承诺的传真先于同意订货的信函到达木材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则木材公司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3)承诺的撤回应当是受要约人的真实意愿的反映。如果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在他人的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下作出的,则该项撤回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