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易货合同概述

5·1·易货合同概述

易货,即以物换物。易货合同又称为互易合同或易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金钱以外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合同。

易货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原始形式,它是以货币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的买卖合同的雏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一般等价物即货币换取标的物的形式,成为商品交易的常态和典型形式。但是,由于易货合同直接、简便的交换方式,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如此。易货交易是当事人调剂余缺的法律手段,它可以克服国家对买卖的限制,弥补当事人资金的不足,从而满足当事人对某物的需求。同时,由于易货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以物换物,而不必先以物换钱,再以钱换物,相应可以节约交易的费用。因此,易货不仅在我国一定范围内被采用,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小额边境贸易中,这种商品交换形式也大量存在。易货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征表现在:

(1)易货合同是以物易物的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是以钱买物,但在易货合同中,双方互易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以外的物。这是易货合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如果一方给付的为财物,另一方给付的是货币,则该合同就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易货交易合同。例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购销结合合同,虽然供需双方也要相互提供货物,但是仍要相互支付货款,所以与易货合同不同。易货合同是双方直接以货物进行交换,一般情况下不出现货币支付的形式,除非双方交换的货物价值不等,而需要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另外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

(2)易货合同是等价有偿的合同。易货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以物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要向对方交付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所以,彼此之间既是出卖人,又是买受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交换的财产。双方交换的财产一般价值相当,或在交换财产价值不等时,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货币予以补偿,使双方的交换在等价的基础上进行。

(3)易货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易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换的财产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实际发生财产的交付或转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即受互易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按协议规定的全部内容自觉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易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买卖合同极为相似,故法律一般不对易货合同作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是否所有的易货合同均可以完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呢?这涉及到易货合同是否必须转移财产权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主张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是易货交易。在易货交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想从对方取得一定的财产权,都须向对方转移相应的财产权。易货交易区别于买卖,但是近似于买卖。除价金一项外,其他方面可以参照买卖的有关规定。[19]另一种主张为,易货交易中既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可以转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的互易。只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易货合同,才可以参照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易货合同,则不能参照其规定。[20]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似乎后一种主张更为合理一些。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