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数量条款

3·4·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缺了该条款就无法进行买卖交易活动。标的物的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一种尺度。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

数量条款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于缔结买卖合同时便以数字形式将数量表现出来,只要履行合同时数量可以确定即可。一般而言,标的物的品质一旦确定,其数量也就可以随之确定了。数量条款涉及到计量方法问题,买卖双方对以何种计量单位来计算标的物的数量,应严格地予以确定,以免产生纠纷。例如,对于一车皮的煤炭,是以吨来计量,还是以斤来计量,还是以车皮容积计量,一定要约定清楚。确定数量条款首先要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我国国内买卖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买卖中,则要视情况而定。国际上通用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说明所采用的计量制度。因为这三种制度差别很大,同一个计量名词可能包含不同的量的概念。例如“吨”,在英国每吨相当于2240磅,在美国相当于2000磅,在采用公制的国家则相当于2204.6磅。

不论在哪国,采用哪种计量制度,对于买卖标的物的数量,通常只有6种计量方法,或称6种计量单位:

(1)以标的物的单位个数计量。这通常用于计算人工加工后的商品,例如1600件大衣、500台电脑、10辆汽车等。

(2)以标的物的重量计量。这通常用于农作物及其他天然物,例如100公斤花生油、10吨猪肉、100吨大米等。(https://www.daowen.com)

(3)以标的物的面积计量。例如,100平方米墙布、58平方米复合木地板等。

(4)以标的物的长度计量。例如,1000米布、100公尺金属丝等。

(5)以标的物容积计算。例如,100桶石油、500箱罐头等。

(6)以标的物的体积计量。例如,1200立方米木材、1500立方米天然气等。

对以体积、容积计量的标的物通常在买卖合同中还可规定适当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允许出卖人在交付时有一定数量的伸缩性,然后按实际的数量计价,这样便于大宗货物买卖时的装运。对以重量计货的买卖还要考虑包装问题,应有净重与毛重的差别,否则也容易引起纠纷。所谓毛重即包括包装在内的货物重量,所谓净重则为除去包装后的实际重量。在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则一般采用“以毛作净”的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