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确定出卖人何时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转由买受人所享有。鉴于所有权问题的抽象性,各国法律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一国的法律之中,也往往针对不同的交易情形适用不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标准。综合起来,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约定和法定两类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几乎所有国家的合同法都允许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约定时,标的物所有权在约定时间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从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来看,所有权原则上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有实际需要,可以在合同中行使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作出对双方相对合适的转移所有权的约定。例如,出卖人为保证价款的收回,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完全部的价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样,标的物即使已经交付,只要买受人未付清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仍然保留在出卖人的手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则所有权按法定时间转移。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时间一般有几种情况: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出卖人交货的时间、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以及专门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