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5·2·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通则规定的所有贸易术语在风险转移上都体现了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此外,每个术语还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1)工厂交货(EXW)。工厂交货是指出卖人在其所在处所(如工厂、工场以及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受人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风险在出卖人在其所在处所将货物交给买受人处置时转移给买受人。

(2)货交承运人(FCA)。货交承运人是指出卖人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接管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FCA条件中,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按规定被交付时为止,即风险转移也是以货物支付给承运人的时间为依据,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何谓货交承运人。由于FCA可以运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要注意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交货要求。[12]

(3)船边交货(FAS)。船边交货是指出卖人在装运港将货物放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FAS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被依照规定被交付时为止。货物交付以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4)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出卖人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FOB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风险转移的界限是指定装运港船舷,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越过船舷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但在FOB合同中,出卖人有装船后及时通知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未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则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损失仍由出卖人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对FOB合同的这一特殊规定缺乏了解,往往引起风险由谁承担的争议。

例如,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我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没有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的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受人因在第三天后才接到出卖人的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所以货物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买受人遂以出卖人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外贸公司予以反驳,在FOB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已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对此后的损失出卖人概不负责。[13]

根据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出卖人的责任是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约定的货物装上买受人指派的船只上,货物由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在FOB合同中,由于保险手续由买受人办理,因此要求出卖人在装船后及时向买受人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受人投办保险。根据国际商会的这一解释,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没有履行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样,在该案中,出卖人以风险发生在货物已越过船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没有根据的。

(5)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CFR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也是装运港船舷。

(6)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是指出卖人除了承担与CFR条件下同样的义务,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受人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在CIF条件下,和FOB条件和CFR条件一样,风险转移的界限还是装运港船舷,即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货物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我国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合同采用CIF贸易术语。美国出卖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已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并已经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受载船只启航一天后触礁沉没。事后,出卖人仍然凭着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要求银行议付。银行称已接到买受人的指示,买受人要求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全部损失。[14]

买受人之所以拒付主要原因是对CIF贸易术语的性质有所误解。在我国外贸实务中,CIF称为到岸价格。这样,许多人认为在CIF条件下,出卖人应保证货物平安到达目的港。这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应把CIF中价格构成与风险转移区别开来。从价格构成来说,CIF贸易术语由成本、保险和运输三方面价格构成。这就是说,CIF的价格构成包含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所有费用。这就是我们称CIF为到岸价格的原因。但是在CIF条件下,货物风险早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就已转移,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根据这一原则,该案中的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尽管损失发生时买受人尚未付款,货物也尚未到达目的地,但由于风险转移在先,因此并不影响出卖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7)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出卖人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CPT条件下,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8)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出卖人除了须承担CPT条件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受人风险取得货物保险。在CIP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按规定被交付时为止,按照CIP条件的解释,出卖人交货义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在有两个以上承运人的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

(9)边境交货(DAF)。边境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提供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DAF条件下,风险转移也以支付货物为界限,即多方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依照规定被交付时为止。

(10)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受人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DES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依照规定被交付时为止。DES条件的交货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目的港通常卸货地点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受人处置之下,以使买受人能用适合卸载该货物的设备将货物从船上取走。买受人在目的港船上接受货物以后,即承担风险。

(11)目的港码头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出卖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受人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DEQ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按规定被交付时为止。出卖人在目的港码头交货的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12)未完税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是指出卖人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受人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DDU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按规定被交付时为止。据此,买受人在目的地接受交货时起即承担货物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13)完税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是指出卖人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受人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DDP条件也是以交付决定风险转移。在DDP条件下,出卖人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交付给买受人处置时为止。DDP条件和DDU条件一样,出卖人必须负担货物送至该处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注释】

[1]吴志忠著:《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103页。

[2]对于何谓“交付”,请参见本书第3章《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1。

[3]李后龙主编:《以案说法——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4]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18页。

[5]郭明瑞、王轶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6]李后龙主编:《以案说法——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此处评析与该书观点有所不同。

[7]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8]《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买受人不在适当时间内接受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受人承担。

[9]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

[10]所谓“第一承运人”,是指在联运或需转运时,最初与出卖人订立合同承担标的物首期运输的人。

[11]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67页。

[12]参见国际商会编:《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周秉成、黄晓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2页。

[13]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66页。

[14]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