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

4·3·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4·3·1·招标

所谓招标,是指订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招标机构根据委托合同,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以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关于招标的性质,均认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行为,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找条件最佳者订立买卖合同。一项成功理想的招标,其成败关键往往决定于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在招标实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或事先考虑不周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案例,实在是屡见不鲜。因此,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很多,其中包括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等。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15]刊登招标广告均要注意及时的问题,并预留给投标人足够的准备时间。

(2)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公开招标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预先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其在各方面有投标能力的关键工作。所谓资格预审包括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供应与生产能力、经营作风及信誉进行全面预先审查。预审合格方能取得投标的资格。目前国际上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的方式很多,一般采用分发“资格预审调查表”,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分项评分和估价。

(3)编制招标文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物资采购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又称为“标书”、“标单”,内容较为简单。其主要列明招标商品的各种交易条件,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条件类似。惟独价格条件由投标人投标时写明。招标单还须列明投标人须知事项,例如列明投标人资格、投标日期、开标日期、寄送投标单的方法等。此外,招标单中一般还有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条款。

4·3·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出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

(1)投标前的准备工作。投标人在参加投标之前,也需要作许多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投标资格审查表、分析招标文件、寻找投标担保单位等。其中,分析研究招标文件是一个核心的工作。投标是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标,所以投标人要对价格、交货期、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以求作到量力而行。(https://www.daowen.com)

(2)编制投标文件和提供担保函。投标人经过慎重研究标书后,一旦决定参加投标,就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编制和填报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6]为防止投标人在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约,招标人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或投标保证函。投标保证金可以用现金交纳,也可以投标人通过银行向招标人出具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金额是以投标金额的百分比计算的,一般为5%左右。如果在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则招标人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如果开标后,投标人中标但不与招标人签约,则投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3)递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逾期则失效。递送投标文件,一般应密封后挂号邮寄,或派专人送达。

4·3·3·开标、评标、中标

(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7]

(2)评标和中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中标在法律上为承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投标买卖成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中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一般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拒绝全部投标:①最低标价大大超过市场的平均水平;②投标书内容与招标要求不符;③竞争性招标时,投标人太少。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

4·3·4·签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书面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约,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为了确保中标人在签约后履约,招标人仍会要求中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