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

1·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

买卖的对象和形式多种多样,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原始交易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即时买卖。但在现代交易中,随着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的发达,现金交易已经很少,价金的支付方式趋于票据化、电子化。除现金支付外,支付方式还有信用卡支付、跟单信用证支付、票据支付、汇款与托收、交互计算等方式。在买卖实践中,关于标的物价款支付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商定尽可能采取对双方都合适的支付方式。

1·2·1·现金支付

这种方式是指买受人用现金支付标的物价款。现金买卖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和即时清结的买卖。较大金额的买卖用现金支付既不方便又不安全,一般要采用其他方式支付价款。另外,出于税收或其他目的,国家为了监督买卖以及统计相关数据的需要,也可以禁止对某些买卖的对象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在我国,法人之间的买卖一般都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而是要按规定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1·2·2·票据支付

利用票据支付价款也是买卖实践中一种常用的方式。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但在买卖活动中用于支付价款的票据通常是支票和汇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发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支票在我国使用较为广泛,是法人购物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因为存在空头支票的危险,在许多国家支票流通不广,国际间的买卖通常也不采用支票付款方式。利用支票支付价款实质上是买受人(即发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行,用自己在银行所存之款支付出卖人。银行应当无条件地见票即付。当然,买受人必须有足够的存款支付价款,如果支票上的金额大于存款额则构成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有权拒付,买受人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时,出卖人对买受人有追索权。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出卖人在接受买受人的支票时应当检查买受人的支票信用。

汇票付款是另一种票据支付方式。汇票是买受人(即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指定之日无条件支付执票人(即出卖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有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之分。跟单汇票中的单证通常就是上述跟单信用证中那些单据。在国内买卖中,这些单证简单一些,主要有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这些单证实际上就是出具汇票的根据。汇票也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发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通常为光票,在市场上流通很广,因为银行的信誉高。商业汇票如果不跟单,在市场上则流通不广,因为出票人的信誉难以为人所知或信赖。但是远期商业汇票可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经银行承兑,则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也易于流通。在大宗买卖中,买受人利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跟单汇票支付价款的方式也较为普遍,也比较容易为出卖人所接受。

1·2·3·汇付与托收(https://www.daowen.com)

汇款与托收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般为交易双方相互信任,才采用这种方式。汇付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用汇付方式支付价款是指买受人委托银行或者邮局将价金汇给出卖人的一种支付方式。银行或邮局在收妥买受人的价金后即通知出卖人收取。银行或邮局充当了付款中间人的角色。托收是与汇款相反的支付方式,它是指出卖人向托收银行提交一定的凭证,由托收银行向买受人收取价款,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出卖人仅向托收银行提交资金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和资金单据的托收,其主要单据就是买卖合同。

就跟单托收而言,还有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之分。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才能将单证交给买受人。这时的单证包括提单、保险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这些单证代表货物,付款交单表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付款,不交单,这能够减少或者免除出卖人收款的风险。这种方法对出卖人较为有利。承兑交单是在汇票为远期付款时采用的一种方式。代收行向出卖人提示汇票,买受人承兑后就可以取得单证,收到所买的货物,汇票到期后再付款。这种方式对买受人有利,但出卖人则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总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方式均为基于商业信用而采用的支付方式。采用汇付方式时,买受人可能在收到标的物后再向出卖人汇款,这时如果买受人拒绝汇款或延迟汇款,对出卖人就会造成损失。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时就向出卖人汇款,则买受人要承担付款但收不到标的物的风险。采用托收方式付款时,出卖人风险较大,先发货后用光票托收的方式收款则风险最大。即使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在买受人拒付或延期付款时,最多也只能是减少损失,而且往往会引起诉讼。因此,只有在买卖双方互相信任或有其他担保时,才能采用汇付和托收方式付款。在我国的国内买卖中,汇付和托收的使用还有一定的范围。

1·2·4·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在我国只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在很多国家这种支付方式除用于国际贸易外,也广泛用于国内贸易,主要是在买卖双方相距较远,交付标的物与付款时双方互不见面的情况下采用。

跟单信用证在日常商业生活中简称为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卖人表明买受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并保证履行合同的信用凭证。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文件,这种独立性是信用证的本质特征。所谓独立,是指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之外。虽然开证行是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开出的信用证,但是,相对于出卖人来说,议付行所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信用证只是开证行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它与买受人也无关。信用证作为出卖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是提交与信用证所列单证完全相同的单证,开证行的义务是凭单付款给出卖人,它是出卖人的直接付款人。出卖人因此而取得了可靠的支付保证。信用证的第二个核心特征是单证的严格吻合性,即单单一致,单证相符。这些单证主要是指:提货单、保险单、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汇票等。出卖人提交的单证必须与信用证上所列单证完全相符,否则银行将会拒付。

信用证支付一般用于国际大宗货物买卖的支付,是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果。信用证使银行成为直接付款人,免除了出卖人收取价款的后顾之忧。信用证是一种信用,作为买受人而言,他无须先付款给出卖人而积压资金,也免去了付款后收不到货的担心。信用证制度利用银行居间,方便了商业往来,所以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我国国内的买卖活动也应当尝试使用这种付款方式。[5]

除以上谈到的几种买受人付款方式外,实践中还有信用卡支付、交互计算(current account)等付款方式。信用卡支付是金融发达的产物,一般用于消费性买卖之中。交互计算的前提是双方互有买卖,因而都应向对方支付价金,并且交互计算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