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

3·2·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提标的物,则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不得迟延。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的违约金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金在数额或比例上应当相同。如果买卖合同中只规定了出卖人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比例数额,而未规定买受人迟延收取的违约金,原则上应当使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出卖人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相同。同时,买受人还应当承担因拒绝收取标的物带来的运费等损失。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则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标的物的总值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提取标的物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承担出卖人因逾期提取而增加的保管、保养费用。若有其他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如果逾期提取标的物是因为出卖人过错造成的,买受人则不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