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拍卖活动中的合同

6·4·拍卖活动中的合同

6·4·1·拍卖合同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签订拍卖合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法拍卖和无益拍卖,[31]并保证拍卖人的行为在委托人的监督之下。委托合同是拍卖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拍卖目的,提高拍卖效果,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应签订切实可行的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是明确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合同内容规定如何,对于拍卖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指导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更好地签订合同,《拍卖法》第44条规定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具体包括:(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等;(2)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3)拍卖标的保留价;(4)拍卖时间和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委托拍卖合同记载的上述事项中,有关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是界定拍卖物品的重要标准。在拍卖成交以及发生纠纷后,能据以及时履行交付义务,并排解纠纷。因此,这一条款必须记载得十分明确、清楚。例如,1992年5月,一艘载重5.6万吨的利比里亚籍货轮“卡里瓦尔”号在大连港靠泊卸船,不久即遭船东和租船人共同遗弃。由于没有船东指示并缺乏资金,该轮无法起航,形成“死船”。在此情况下,为其从事国际海事业务垫付了几十万美元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卡”轮全体船员,要求拍卖船只。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公开拍卖裁定后,由有关人士和拍卖人共同将此轮的有关内容(即标的)详细载于合同中。经过10多个回合的较量,该轮被中国冶金(香港)有限公司以268万美元的价格拍定。拍卖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合同中记载的标的物十分清楚,使竞买人看后一目了然。(https://www.daowen.com)

6·4·2·成交确认书或拍卖合同

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一旦通过拍卖实施程序将标的物拍定,即标志买卖双方的合意成交。为确认拍卖结果并顺利实现拍卖标的交接,拍卖人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拍卖合同。

成交确认书是由拍卖人与拍定人双方签订的,确定拍卖成立的书面文件。它既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也是双方据以履行交付拍品和支付价款的依据。拍卖合同是拍卖人与拍定人签订的确认拍卖结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性质与成交确认书相同,但内容更为具体。一般而言,拍品比较简单,交付比较方便的拍品,双方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即可。而拍品比较复杂,交付比较麻烦或价款不是即时支付的,通常签订拍卖合同更为有效。为此,拍卖一旦成交,买受人应即与拍卖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拍卖合同,以确认拍卖结果,并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顺利完成拍卖活动。对于签订拍卖合同的,一些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往往要将合同交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我国拍卖法对是否必须公证没作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却将其作为拍卖重要标的物的必经程序。[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