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4·3·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界限往往要受货物特定化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风险转移的界限如何划分,风险转移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对货物加上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以向买受人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将货物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移转给买受人。这实际上就是指在货物被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能移转于买受人。(https://www.daowen.com)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有许多是散装货物,加上出卖人往往是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寻找买主,这样由于货物尚未特定化而引起的风险转移纠纷便时有发生。例如,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船面。在这700辆卡车中,有50辆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但船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有6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其余640辆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全运抵目的港。事后,A公司宣称,出售给B公司的5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而且A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A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从该案的情况来看,A公司仍须履行交付50辆卡车的义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A公司没有将出售给B公司的50辆卡车特定化。既然这冲入海中的60辆卡车是和另外640辆卡车混装在一起,就无法认定其中哪5辆是卖给B公司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风险不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B公司仍然可以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或者要求损害赔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