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关于标的物的包装问题
标的物的包装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交付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践中往往因包装问题影响到出卖人交付义务的顺利完成。
2·5·1·包装的意义及作用
从经济意义上讲,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通常也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必备条件之一。商品包装的作用,一是为了保护商品,二是为了增加美感和吸引力,起到对商品促销的作用。商品包装还是实现商品价值增值的一种手段,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生产、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的高低。
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在买卖活动,特别是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中,标的物一般要经过长途的辗转运输,有的要经过转运引起的多次装卸。因此,在运输过程中,适当而充分的包装对于保护商品、方便运输、储存、分配和销售等环节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标的物的包装不好或者包装方式不对,往往导致标的物受到损坏,从而造成纠纷。即使标的物不经过运输而交付,交付前也必须保证对标的物进行保护性的包装,使其不致受到损害。当然,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并不是每个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因为并非所有的标的物都需要包装。标的物运输大致分为三类:(1)散装运输,如玉米、大豆、小麦、煤炭、矿石等;(2)裸装运输,即标的物本身自然成件,依其品质无需包装,例如铜锭、车辆、船舶;(3)包装运输,即不包装则不能承运,运后标的物必然受损。在买卖活动中,需要包装的就是这类标的物。
2·5·2·包装条款的确定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标的物包装方式的约定,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条款的确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在约定包装方式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包装要符合运输方式的要求。运输方式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同。轮船、火车、汽车、飞机对所载货物的单件长度、宽度和重量等都有明确要求,否则无法装卸、运输。因此,包装要符合这些规格的要求。
二是包装时要考虑到包装材料。不同的标的物需要不同的包装材料,不同的运输方式也要考虑到不同的包装材料。如果对包装材料选择不正确,往往在搬运、运输的过程中,标的物也容易发生破损。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进出口时要受到海关的检查,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的发生,禁止用麻袋、木材和稻草作为包装材料或者包装的垫衬物。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包装的条款时,买受人要提醒出卖人,出卖人也要主动查询。
三是要考虑到标的物的运输方式对包装牢固程度的要求。在买卖交易中,通常是远距离运输交货,中间可能要经过陆运、海运或者空运,甚至是几种运输方式同时采用。因此,如果包装不牢固,往往会在装卸、转运的过程中出现破损,以致影响标的物本身的质量。合同中明确包装标准后,只要出卖人达到标准,就免除了其装运中的其他可能发生的损失责任。如果出卖人的包装达标,但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野蛮装卸,导致标的物受到损害,则由承运人负责。如果出卖人的包装达标,运输过程中也无不当操作,但包装仍然破损了,则属于合同所定的包装标准不当,出卖人一般不负责。因此,买受人要特别注意包装条款的订立。(https://www.daowen.com)
四是包装标志。包装外面应当用醒目的字体注明标的物的品名、体积、高度、产地、目的地和装卸注意事项等,以便承运人采取适当的装卸措施和运输措施,避免误装误卸。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双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包装方式。
(3)按照上述途径仍然不能确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同种物的通用方式包装。通用方式是对该类标的物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采用的最通行的包装方式。这种通用方式的标准至少是能够保证标的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能被损坏,但是承运人的不当操作损坏的除外。要求包装足以保护标的物,是对包装标准的最起码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标的物的无损、无误、无漏和无耗等。
(4)没有通用方式的,出卖人应当采取能够保证标的物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不被损坏的包装方式。
2·5·3·实践中要预防因包装条款引起的纠纷
在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交货与合同不符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包装不符约定要求引起的。买受人因此提出索赔的案件屡屡发生,每年造成巨大的损失。据统计,我国出口产品仅仅因为包装不良造成的直接损失每年多达100多亿元。所以,买卖双方特别是出卖人应该对标的物的包装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实践中来看,因包装不符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包装不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出卖人所交的标的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但因包装不当,结果使标的物受损,出卖人需要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例如,合同规定标的物应当用塑料袋作外包装。但临近交货时,因塑料袋供应短缺,出卖人只好用其他包装代替。但是由于其他包装不防潮,致使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买受人提出索赔。
第二,包装用料违反了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的传统包装方式是“稻草垫、草绳捆,麻绳绑,黄纸包”。这种陈旧的包装方式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但起不到起码的保护标的物作用,还为有些国家的法律所禁止。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稻草、干草、报纸等作为包装衬垫。
第三,包装不良影响国外客户销售标的物。包装符合合同还包括包装标志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也会引起纠纷。例如,我国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出口棉毛衫的合同。合同规定每件需标明英文“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标志。但我国外贸公司因疏忽未按合同标上“Made in China”的标志。结果货到美国后,美国公司因该产品无产地标志而无法推销,只好另行加工标上“Made in China”的标志。美国公司要求我方赔偿这笔加工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