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权利瑕疵担保的含义及表现

3·1·权利瑕疵担保的含义及表现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所谓权利瑕疵担保,也称为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则是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移转于买受人时应当承担的义务。[20]在买卖实践中,标的物权利瑕疵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例如,甲将从乙处偷来的一幅名画卖给丙,那么甲所出卖的标的物非为甲所有而为乙所有,甲无权出卖该画。或者,丈夫将其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辆汽车,未经妻子同意,卖给了丙。但该汽车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丈夫并无权利单独出卖该汽车。(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例如,甲将一套公寓转让给乙,但在转让之前,甲为了做生意向银行贷款时,已经将该公寓进行了不动产抵押,则乙对该公寓的所有权将受到银行抵押权的限制。

第三,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例如,某家具厂向某学校出售一批电脑桌,尽管这批电脑桌是家具厂自己生产、加工的,但其设计却侵犯了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