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品质条款

3·3·品质条款

标的物的品质就是其质量标准和规格。质量是检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观形态优劣的综合反映。买卖合同一定要明确标的物的品质,这可以说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国家对某些标的物的质量规定了许多标准,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中,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条款时一般应当采用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1)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这种方法指出卖人或买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实物,议定质量和价格,然后由出卖人批量交货。这样的买卖叫作“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所交货物在质量方面必须与样品一致。这种买卖合同省去了订专门的品质条款的麻烦,尤其适用于品质难以言明的一些买卖,如家具。家具的款式和外观、色泽等有时不好描述,凭样品确定合同标的物的品质较为合适。

(2)以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在买卖实践中,由于商品买卖的多样性,难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按规格、等级、标准确定其质量则比较普遍。由于规格、等级、标准等具有稳定性、通用性,通过它们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更为科学、准确。(https://www.daowen.com)

(3)凭品牌、商标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这里的品牌或商标承载着有关标的物的质量信息。如果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质量较为稳定,且具有较高的信誉,则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就可以通过品牌或商标来确定。

(4)凭商品说明书确定质量。商品说明书指详细说明商品构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图样和图片。有的买卖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书,则出卖人所交的标的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书一致。质量条款中除应规定双方商定或出卖人承诺的标的物质量标准外,还应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特别对于正常检验难以发现,只有通过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标的物的内在质量缺陷,尤应作此约定。

(5)以良好平均品质作为根据确定标的物的品质,这尤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个品质不完全相同的货物。例如,花生的颗粒有大有小,为了确定一个大致的标准,即可规定,平均每公斤花生应为××粒左右。不少国家还对许多货物的平均品质作了规定,订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引用。当然,良好平均品质往往是相对的,通常应当允许有一定的差度,买卖合同可以视情况约定富有一定弹性的品质条款。经常采用的方法是:第一,规定一定的差异度,例如,规定铜板厚度为1厘米,左右差度为1毫米。第二,规定上下极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规定品质极限。例如,手表24小时内最大误差不超过10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