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
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买受人的利益是一大保障。但买受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以出卖人违反这种责任为由,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呢?这一问题涉及到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首要的条件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瑕疵。除此之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2·2·1·瑕疵应当于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存在
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物在风险转移时存在的瑕疵承担责任。对于风险转移后出现的物的瑕疵,原则上出卖人是不负责任的。所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确定与标的物交付时间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瑕疵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才出现的情形下。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
第一,如果标的物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形要在风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显露出来,例如,有些标的物需要经过科学鉴定甚至需要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示其是否与合同的要求相符。这时,尽管风险已经移转于买受人,但如果标的物的缺陷在风险移转于买受人之前就已经存在,则出卖人仍要承担责任。
第二,当出卖人对标的物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出现瑕疵的情况下,尽管在风险转移时不存在瑕疵,但标的物在保证期间内出现瑕疵的,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在机械设备交易中,如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对其提交的机械设备产品的保证期为一年,尽管该设备的风险早已移转于买受人,而且在风险移转的时候该设备是符合买卖合同要求的,但如果在一年的保证期内,买受人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的要求不符,则出卖人仍须对此负责。再如,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牌高压锅保证期为8年,那么高压锅在这8年内出现问题,则商场和厂家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至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存在且持续存在于标的物交付时的瑕疵,出卖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但合同成立时存在的瑕疵于交付前由出卖人有效除去的,出卖人可以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这一点与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对权利瑕疵而言,只有当合同成立时瑕疵存在的,出卖人才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合同订立后才发生权利瑕疵的,则出卖人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是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2·2·2·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https://www.daowen.com)
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且这种不知并无重大过失。如果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有瑕疵,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这一后果,出卖人自然不承担责任。如果买受人有充分条件可以了解标的物的瑕疵却因其过失而未了解,并且出卖人未对买受人作出标的物无瑕疵的允诺,则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但是,在买受人因重大过失未知瑕疵且出卖人未作无瑕疵保证,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出卖人不得免责。其原因在于出卖人在法律上负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将有违于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买受人仅仅是怀疑标的物有瑕疵,并不构成买受人的明知。买受人仅知部分瑕疵或仅知部分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对其余部分免责。如果买受人的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视为买受人知情,出卖人可以免责。若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才知道标的物有瑕疵的,则适用标的物检验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出卖人是否免责的问题。
2·2·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瑕疵通知
买受人有检验并将瑕疵情形向出卖人通知的义务。对于受领的标的物,买受人应尽快检查。发现物有瑕疵后,应妥善保存标的物并立即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推定其承认所受领之物不存在瑕疵,不得再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即使事后主张,出卖人也可以免责。若买受人怠于履行检查、通知义务时,推定为买受人接受受领之物,且该物无瑕疵,这一推定是以出卖人没有故意隐瞒物的瑕疵为前提的。如果出卖人明知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不向买受人揭示,则即使买受人怠于履行检查和通知义务,但出卖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相比较而言,更应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知道瑕疵存在情况后,仍可以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检查标的物和履行通知义务时,应依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所规定的期限,逾期则出卖人可以免责。这一期限因瑕疵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表面瑕疵,即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买受人不须进行特殊的检查就可以发现,作出通知的时间就短,一般应在自收到标的物起一个月或15天内通知;对于那些依照通常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隐蔽瑕疵,给予通知的时间就长一些,以自标的物收到后3个月为宜;经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标的物瑕疵,应为自安装之日起6个月,但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年。
2·2·4·买卖的标的物不是拍卖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14]因为拍卖程序公开,拍卖物是否有瑕疵,有目共睹。另外,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时,拍卖委托人为国家,由国家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不妥的,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但在我国,拍卖人、委托人并不当然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予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5]可见,只有在事先声明不予保证拍卖标的无瑕疵时,出卖人及拍卖委托人才免于承担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