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承诺的方式

2·2·承诺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公约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实践中的承诺方式有以下几种:

2·2·1·明示方式——受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的接受

明示方式是指承诺应当以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方式。一般而言,承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至于明示方式包括哪些形式,公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依照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而定。如果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则承诺声明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无此项要求,则承诺声明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的方式。由于公约对买卖合同的形式未作出硬性的规定,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则承诺声明以口头或书面均可。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通知的方式是承诺表示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的内容很明确,不容易发生争议。

2·2·2·默示方式——通过履行特定行为接受要约(https://www.daowen.com)

除了通知方式外,承诺的表示还可以通过行为作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人们通过该行为能够判断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那么这种行为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例如,某建筑公司急需钢材,向某钢厂发出要约,要求购买500吨钢材。钢厂收到要约后,遂派人将钢材送至某建筑公司的用货工地。根据交易习惯,从钢厂的送货行为完全可以断定,钢厂向建筑公司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的要求,则承诺既可以是明确的声明表示,也可以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关于行为的模式,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按要约的要求实施某一行为。例如,要约中有要求受要约人“立即装运”的条款,受要约人在收到此要约后,就可以通过立即履行装运的行为对要约表示接受,而不必发出承诺的通知。其二,依照当事人之间业已约定或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实施某一行为。例如,根据双方的长期习惯,一般都是出口商以发运货物表示接受。那么,只要出口商按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实施了这一行为,承诺即可成立。

2·2·3·缄默或不行为

缄默或者不行为是指,一方面受要约人没有作出任何关于是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从受要约人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其具有承诺的意思。缄默与默示不同,默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表示同意要约,但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其他的方式作出承诺,也就是说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或者表现可以判断出其承诺的意思。一般而言,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这就明确了不能仅由受要约人的缄默或不行为而推断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自己同意缄默构成要约,或是当事人间在该问题上有习惯性的做法或惯例,则是另外一回事。但在没有得到受要约人答复的情况下,仅由要约人在其要约中单方面声称该要约将被承诺是不够的。因为是要约人主动建议订立买卖合同,所以受要约人对要约既有承诺或不承诺的自由,也有不予理会的自由。

例如,甲和乙之间的供货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之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则我方将推断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建议的条件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在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又如,在一项长期的供货合同中,乙惯常接受甲的定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甲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这样,乙就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