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买受人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在国内买卖中,买受人可能并不需要为付款履行手续,或者只要履行很简单的程序即可。但在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除确定标的物的价格、付款的时间和地点外,还需要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第54条规定,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价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国际贸易的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并且涉及到外汇的使用问题,结算程序往往比国内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要复杂许多。如果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有关的付款手续,则必然影响到买受人付款义务的履行。因此,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是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前提。
公约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将买受人为付款所必需采取的准备行动作为其付款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支付价款而需要履行的手续,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买受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例如,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预付定金并提供银行担保,则买受人就必须到银行办理开立保函的手续。如果我方是进口方,一般是填写“开具保函申请书”,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函。此外,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支付价款的手续还包括外汇审批手续。进口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将买卖合同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申请取得为支付价款所必需的外汇。(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买受人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使价款得以支付,即构成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受人履行其上述义务。如买受人在这段额外时间内仍不履行其义务,出卖人即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如果买受人不办理上述手续,其本身即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出卖人也就无须给买受人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上述义务,就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不仅是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也是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例如,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通常这样规定:买受人应通过出卖人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10天开立并送达出卖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如买受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开立信用证,出卖人得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转售该项合同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交货便是以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为前提的。因此,买受人办理付款手续对整个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便是公约将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作为买受人付款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规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