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以及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不符合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解决;不能协议解决的,买受人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
2·3·1·减价
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同规定并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买受人同意接受,则标的物的价格应作合理的变动,实行“按质论价”,其单价和总价款应当适当降低。
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甲与欧洲一家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其中对商品品质规格的规定是:该商品水分最多为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这样,确立了双方以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作为交货标准。但是在成交之前,该出口公司甲又向乙公司寄送了样品,并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样品相似。货物到达乙公司后,该公司提出,尽管有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但是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为此,乙公司提出:既然你公司提供了样品,并且作出了承诺,那就应当以样品为准,并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现在你公司不能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要求以每吨减少6英镑的价格来支付价款。对此,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按照规格交货。既然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同,就不能以样品为准而降低价格。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是有关标的物质量的纠纷。甲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无论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以规格为标准交货,还是以所寄送样品为标准交货,都不符合质量标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减少价款的请求权是法律赋予买受人的救济权利之一,因此乙公司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2·3·2·修理、更换、重作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通过修理的方法可以补救的,出卖人应当及时予以修理,以满足买受人的需要。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自己承担。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不能使用或不愿使用的,出卖人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自己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称为标的物的补正。如果标的物补正后对于买受人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对买受人没有什么损失时,则可以采取补正的方式。这里的修理、更换、重作及上述的减价均为部分标的物或标的物的某一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https://www.daowen.com)
2·3·3·退货
如果标的物补正或者减价对于买受人都无意义,即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货。退货是在全部标的物都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将全部货物退回,要求出卖人提供同样数量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但它并不等于解除合同。退货对出卖人是一种严厉的措施,买受人能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结合标的物自身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来考虑。退货与更换、修理有没有顺序关系?有人认为,不能修理,也不能调换时,才能退货。但这种处理方法给出卖人以选择余地,从而使买受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买受人利益。正确的作法应是给买受人以选择的权利。但买受人在选择救济措施时,要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并尽量防止损失的扩大。退货并不等于解除合同,但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严重违约,以至于买受人可以退货,并且出卖人又没有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时,买受人就取得了与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同样的救济权利。
例如,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1998年5月1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40万米涤纶布的合同。合同规定,涤纶布单价每米7.2元,年底交货。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30万米的涤纶布,为防止库存积压和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送30万米的涤纶布。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发现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受,并对另10万米的涤纶布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10天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原告收款后要求被告补足货款,被告一直未予答复。12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万米货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12]
在合同成立以后,原告第一次交付的30万米的涤纶布确有瑕疵,但数月后被告提出货物质量有瑕疵,并要求退货,其主张能否成立呢?这涉及到在什么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退货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所交30万米涤纶布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本来可以及时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并拒付货款。但被告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合作关系,于是同意收货,并于10天后向原告汇去了180万元货款。可见,被告已经放弃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意味着货物已被被告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被告后来再提出退货,显然无法律上的依据。
2·3·4·损害赔偿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可以继续要求损害赔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赔偿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如果采取修理、更换、重作、减价、退货方式仍然不能弥补买受人全部损失的,对于不能弥补的部分,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