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

3·3·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

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于涉外的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的地点还可作为决定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从而可能会影响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订立买卖合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确定买卖合同成立地点的方式也不相同。

3·3·1·采用数据电文订立买卖合同

数据电文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时,其合同成立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买卖合同成立地,也就是说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接受承诺的要约人所在地是买卖合同的成立地。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应当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这里的收件人主营业地是指收件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收件人为某公司,该公司在北京、上海、纽约等地有多个营业地,则以其主要营业地,即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假设为上海),作为其收件地点。(https://www.daowen.com)

(3)受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是指没有经营场所的合同主体,这种合同主体一般指公民个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经常居住、生活的地方,一般指公民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并有长期在此居住目的的场所。

(4)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成立的地点自由约定。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其约定决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地。这体现了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从上述几种情况来看,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成立地的确定,还是以承诺生效地为准。以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的规则,实际上是以缔约结果发生地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地。除贯彻缔约结果发生地原则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3·3·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有密切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在同一时间签字或者盖章的,那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往往也只有一个,这个地点即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在同一时间签字或者盖章的,那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则会有两种情况:其一,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在同一地方;其二,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在同一地方。前者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只有一个,因此,该地点即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在后者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有多个,这时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买卖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