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及相关条款的订立
2026年02月25日
3·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及相关条款的订立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目的在于,降低买受人不支付货款给出卖人带来的商业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含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被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conditional)合同”。在分期付款的合同中,这种条款更为常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一项履约义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所有权保留条款推迟了出卖人履行合同的时间,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相当于一种非占有性的物权担保。针对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出卖人对该标的物享有优先权。作为一项动产担保,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意义主要在于,在买受人不付款或不充分付款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追回货物的所有权,即使该货物已被转售给第三方。在所有权保留条款订立的条件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所涉及到的标的物在协议或条款中必须被特定化。对于保留不动产的所有权而言,出卖人还要到有关部门去进行登记。有些国家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进行了限制。例如,出卖人可以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这种保留须受到税收机关优先权的限制,税收机关可以扣押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用以偿付其未付的税收,这些财产可能包括受所有权保留条款限制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