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4·2·涉及运输时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涉及运输,是指标的物需要从他地运往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买卖双方往往相隔遥远的距离,标的物必须由专门的承运人运送。买卖交易涉及运输的情况是非常多的,有些情况下甚至需要多个承运人联运。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也就是出卖人要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委托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给买受人。在运输过程中标的物往往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因此,标的物的运输风险究竟是由买受人还是由出卖人承担,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在配套的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在这一问题上,《公约》第67条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运输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其理由是,在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交付地点,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视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的风险即应由买受人承担。另外,买受人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检验标的物,在发现标的物受损时便于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同时能够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0]这就是说,运输合同虽然是出卖人负责订立,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仅负责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交付之后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例如,出卖人在其仓库将标的物交到汽车运输公司(即第一承运人)的卡车上,风险即开始移转于买受人。至于日后该标的物是否须由第二承运人(如海运承运人、空运承运人)续运至目的地,一般应由买受人自行安排,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买受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因第三人或承运人责任造成标的物的损失,则应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或承运人进行索赔。

实际上,当买卖合同涉及到标的物的运输时,风险从何时起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还可以区分两种情况来谈:一是合同并没有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在某个指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则标的物的风险是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受人时起,就移转给买受人承担。二是出卖人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当标的物在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例如,如果出卖人的营业地在北京,而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将标的物在天津港交给承运人,以便运给国外的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从北京运往天津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只有当标的物在天津港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移转给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