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2·5·买受人解除合同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2·5·1·主从物的问题

在传统民法上,根据互相关联的物发挥其功用时所起作用的主次,可以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为达到一定的功效而结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为从物。我国《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这是关于因不同原因而解除合同时,对主物、从物不同影响的规定。

主、从物均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只是由于其在实现一定功用的结合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所以因解除合同所受到的影响也不一样。主物不符合约定,从物就变得无用,整个合同的目的就不能达到,故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且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合同的主要目的虽然会受到影响,但基本上还能实现,故买受人有权就从物解除合同,但其效力不及于主物。此外,在通常的情况下,从物必须与主物在一起,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合同的特别约定,主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要及于从物,从而能够使主物发挥其作用。因此,如果由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无论是从主物、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还是从合同解除的目的和条件出发,解除合同的效力都应当及于从物。同理,如果由于标的物中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当及于主物。在运用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时,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关于主物和从物的区分,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物和从物从物理意义上看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物。它们因一定的经济功用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且其作用有主次之分。例如电视机与天线,电视机为主物,天线为从物。没有天线,电视机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只是收视效果差些而已。

(2)有的物从物理意义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且也是结合在一起来发挥其功用的。但是它们的结合和相互依赖是如此紧密,以至于离开其中一物另一物也就完全无用。这样的两物,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而应将其视为一个物。例如锁和钥匙,二者密不可分,人们在观念上未考虑过二者谁为主谁为从,人们谈到买锁,无需说明应当包含钥匙。

(3)从物与主物必须具有可分性,如果一物是另一物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成分,它们就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例如,不能说一棵树是一片树林的从物,也不能说一块砖是大楼的从物。

(4)主物与从物应为同一物主所拥有,分属于两个人的物,虽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其他特征,也不能认为是主物或从物。

(5)区分主物与从物,应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在某些农村地区,农民买卖牲畜从来不包括笼头,缰绳,买受人需自备。这就不能认为笼头、缰绳是牲畜的从物,就如饭店卖饭而不卖碗一样。[14]

例如,某商场(甲方)近来看到市场上一种新型的空气调节扇非常畅销,就派人向某公司(乙方)购买了一批空气调节扇。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00台空气调节扇,每个价值为320元,价款为12.8万元,乙方在20天内运货到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款。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如何解除合同。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第15天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甲方在检验时发现该批空气调节扇全部符合合同规定,但是,变压的电源插座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且甲方在此时发现市场对这种变压电源插座的空气调节扇不畅销。因此,甲方就以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要求全部解除合同。乙方认为其所交付的货物中只是变压的电源插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以进行退换,如果不能退换,也只能解除这部分货物的合同,不同意全部解除合同。

在该争议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主物和从物的组合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于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由于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在该争议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变压的电源插座不符合合同约定,该物是从物,不是主物。因此,甲方只能就电源插座解除合同,而不能全部解除合同。所以,乙方提出的主张是有理由的。

关于因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范围的规定也属于任意性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因标的物中的主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或者因从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的,则买受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2·5·2·一物与数物的问题

数物中物与物的关系不同于主物、从物的关系。数物中的每一物都能够独立而不依赖于他物,每一物都可以发挥同样或者独特的功能。也就是说,数物对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难以说明孰轻孰重。数物可以是相同的物,如6台发动机,也可以是不同的物。主物与从物则只能是不同的物。我国《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15]

标的物为数物时,如果由于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只及于该物,还是及于整个标的物,其判断标准是一物从他物中分离出来能否使整个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理由在于:解除合同是一种严厉的措施,而合同法不仅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在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发展,因此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当一物不符合约定使买受人有权解除时,原则上只能对该物行使。但如果数物之间有紧密的关联性,一物不符合约定使他物的价值显受损害,即无法实现买受人购买标的物时所期望的目的,则解除可及于数物。这常在成套标的物买卖中出现,与买受人购买标的物的目的也有很大关系。例如,买受人为零售而订购10只自行车轮胎,其中一只或数只不符合约定,对其他符合约定的轮胎的销售并无影响;但如买受人是为了自己装配一辆自行车而订购了两只轮胎和一副车架,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约定,他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他符合约定的物件也无法发挥作用,因此他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例如,某家用电器城甲向某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乙定购一批家用电器。双方约定:乙向甲提供500台电冰箱和600台电视机,每台电冰箱的价款为1980元,一台电视机为2900元,质量以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书为依据。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中电冰箱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且甲方发现市场上电视机的销售不太好。因此,甲方就以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全部合同。乙方不同意解除全部合同,只同意就电冰箱解除合同。争议的关键在于甲方以电冰箱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标的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为数物时,因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时,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从争议的实际情况来看,电视机从电冰箱中分离出来,并不会使整个标的物明显受到损害。因此,买受人只能就电冰箱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不能就整个标的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一般是法律授予受害方的权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中有一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受害方是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当然得就该物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中有一物不符合约定,而且该物从他物中分离出来使标的物明显受损害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但买受人有权解除全部合同,而且当买受人主张一部分解除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须解除全部合同而反对对其一部分解除。原因即在于平衡双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从而使买受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至于一物从数物中分离出来是否使整个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则应当从分离是否损害他物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以及是否影响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两方面判断。

2·5·3·分批交付标的物时的解除合同问题

在买卖实践中,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形是很常见的。例如,一项买卖20万公斤玉米的合同,分四批交付,每批交付5万公斤。如果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的内容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这是关于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的规定,与《公约》第73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首先,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进行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则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这种情形一般适用于各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相互搭配的关系,是否交付该批标的物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此时,对于出卖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其余各批标的物的履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正常进行。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订购300万只箱子,分6批交货,每批交付50万只箱子。乙公司第一批交货迟延,且交付的箱子不符合规格,甲公司于是主张解除全部合同。乙公司不同意,提起违约之诉。法院认为,仅有第一批交货迟延并有瑕疵这一事实,不构成足以认定乙公司以后交货不符的证明。甲公司仅可以就第一批箱子解除合同,其余五批则仍应按合同履行。[16]

其次,如果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但并不影响此前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但却因与其后要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有相互依存、相互搭配的关系,从而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对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没有意义时,可以适用这种情形。此时,买受人有权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此前已经交付的标的物的效力。

最后,如果买受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相互搭配,从而致使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买受人有权就已经交付和没有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例如,在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已经提交的一批设备有瑕疵。如果得不到修理、更换,则尽管其他几批的交货完全符合合同,设备也无法投入安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但可以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而且可以拒收整批标的物。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必须是买受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了合同,致使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没有意义,买受人才有权就全部标的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