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

3·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

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几种表现,法律对出卖人施加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3·2·1·出卖人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标的物的权利(Sell's right to sell the goods)。这里“合法的权利”,只要是合法的出卖权利即可,不一定是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出卖人可以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受货主委托,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标的物等,这都可以认为出卖人享有出售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但如果出卖人出售偷来、抢来或骗来的物品,或者将他人寄存、委托保管的物品擅自出售,均为无合法权利,须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如果有任何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请求权,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责任。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21]出卖人不仅要向买受人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right)的货物,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claim)的货物。这项规定包含了两重意义:

(1)如果第三方对买受人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这固然表明该第三方对货物享有权利,并可以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应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出卖人仍将被认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尽管第三方的请求不能成立,但他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受人受到了干扰或损失,出卖人仍须对此负责。《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因为买受人的本意是买货物,而不是买“官司”来打。从这一规定来看,《公约》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似乎比我国《合同法》更为严格一些。

3·2·2·出卖人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我国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出卖人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受人,其行为构成欺诈;如果出卖人告知了买受人但未通知抵押权人,则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

3·2·3·出卖人还应保证他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https://www.daowen.com)

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标的物。这一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显得更为复杂。因为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大都涉及到出卖人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如进口国或转售国)。因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的,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同一种商品在甲国认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但在乙国却可能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例如,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出卖人国家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受人国家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受人将这批货物转销往第三国而侵犯了该第三国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基于上述复杂情况,出卖人承担这种责任一般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包括:

(1)出卖人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出卖人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受人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受人负责:

①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受人打算将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则出卖人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受人承担责任。因为出卖人在订约时既然已经知道该货物将转销往该国,他就应保证其货物在该国销售不会侵犯该国保护的知识产权。

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出卖人对第三方根据买受人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3)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出卖人对由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受人对此负责,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2]

鉴于近年来国外厂商对我国企业加工出口商品提起的侵权之诉时有发生,在接受外商的来样或定牌加工订做业务时,要注意审查对方所提供的商标权或专利权的合法性,并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侵权之诉时,概由定做方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合同中有这类约定,也不能排除第三方向我方起诉。因为合同只能约束当事人而不能约束第三方,而且第三方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并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我方与提供图样、品牌的定做方将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此后,我方才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定做方追偿。但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那么追偿将变得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