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风险的概念
在买卖活动中,“风险”一词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由此可见,理解这里所说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风险需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在通常情况下,这种风险发生在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占有的过程中。风险转移过程自出卖人备货完毕到买受人验收完毕、接受标的物为止。(https://www.daowen.com)
(2)风险的发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而是仅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交通事故、地震、战争、偷盗等人所预料不到的事件或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事故。毁损或灭失一词有时用“loss and damage”来表示,有时只用“loss”一词来表示,但无论如何,都包括标的物的丢失或毁灭,也包括标的物因碰撞、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3)标的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简单的买卖中,标的物转移的过程相对简单,需要运输的情况较少。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的买卖活动往往跨越地区甚至国界。在标的物的转移过程中,运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无论是空运、海运还是陆路运输,都存在着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当然除运输外,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标的物的风险。例如,买受人于8月的任何一天在出卖人的仓库取货,但因某些原因,买受人没有能够如期提货。结果出卖人的仓库于9月1日遭火灾,仓库的物资包括买受人购买的标的物全部烧毁。这也同样会产生买卖标的物的风险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风险经常发生,其何时转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才会成为买卖合同中受到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