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易货合同的分类
2026年02月25日
5·2·易货合同的分类
互易可分为一般互易和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又分为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单纯互易即当事人以一物换另一物,不考虑两物的价值是否对等。例如,甲给乙一台电冰箱,乙给甲一只手表。甲乙并不考虑和计算各自给予对方的财产的价值。这种情况实际上相当于两个赠与,但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必须以另一方给予自己财物为前提,否则就成为纯粹的赠与,而不是易货。
价值易货指双方当事人以一物换取对方价值相当的另一物,这类似于两个买卖,其价款相互抵消。例如,甲以同等价值的建筑材料换乙一套房屋。这种互易的当事人须考虑所交换标的物的价值,即一方给付另一方的标的物以另一方所给付标的物的等价为前提。但如果当事人不是约定相互进行物物交换,而是各向对方支付价金,可以价金相互抵销而清结即可,则不是易货,而是两个买卖关系。若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其后另一方以给付某物来代价款支付,则是代物清偿,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互易。(https://www.daowen.com)
有时当事人用来的易货的标的物价值并不相当。双方约定易货的同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两物的差价,这就是补足价金的易货。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常常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而另一方除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的两物差价。例如,甲给乙价值1500元的洗衣机,乙应给甲一辆山地车(价值900元),并应向甲支付差价600元,甲、乙之间即成立补足价金的互易。但如当事人约定不是以物换物,而是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价款,但须给付一定的实物作价的,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易货而是买卖。